年底聚餐似乎成了企業或者機關單位的慣例。如果在此期間單位員工摔傷能否算作工傷?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行為性質來判定。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張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過程中不慎摔傷,被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是張某所在公司對此認定不服,訴至上海市青浦區法院狀告青浦區人保局,經層層分析,最終青浦法院維持了青浦區人保局對張某工傷的認定。
張某是某涂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張某經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了簡短的總結發言,之后與同事共進晚餐。不料,當晚8點半左右(年夜飯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發生摔倒。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張某離開。事故發生后,張某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后經青浦區人保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的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期間并無不適。即便是有摔傷,也是張某大量飲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人保局的認定。
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青浦區人保局的認定并無不妥:張某作為原告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而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故事故發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系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區人保局依據所取的證據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而對于原告訴稱第三人摔傷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見,通過現有證據僅能說明張某當晚確有飲酒的事實,不足以證實張某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醉酒狀態。
最終,青浦區法院維持了青浦區人保局關于張某工傷事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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