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之前,先提出一法律問題,即死者的部分繼承人起訴,未能將全部繼承人列為原告,對于代理律師是否具有過錯?
一非法用工的勞動爭議案定于今日上午9點開庭。
案情簡單:耿建竹,女,50多歲,農民,在一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但有交稅記錄的飯店做洗碗工。一日上午上班途中遇車禍死亡。
主審法官石家莊橋西區人民法院張素利(中年婦女)。
8點50分,書記員到一樓大廳,透露今天不開庭了。我與劉律師上二樓問其原因,主審法官告知此案沒有經過工傷認定前置程序。心想,此案必敗,遇到法盲了。(非法用工傷亡的案件,不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可以直接要求待遇。)
法官開庭之前,這樣的看法先入為主,對我的委托人非常不利,便想爭取,糾其錯誤,便拿出準備好的法律條文,讓其過目。
對于我的不服,讓這位更年期法官很是沒有面子。不過,這位張法官馬上轉化話題,耿建竹死亡,原告不能只有其丈夫一人。一想,法官說的也有道理,便不與其爭辯。然而,這位張素利法官感覺好像找到了律師的痛點,竟然在當事人面前,先后4次提到律師不盡責導致今天無法開庭。對于不尊重律師的法官,本律師一向以牙還牙。
1、對于因追加原告未能如期開庭是否是律師的錯?
本律師認為,出于對自己委托人利益的考慮,只就自己應得的權益提起訴訟,從處分原則來講,無可厚非。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其中一個繼承人起訴,必須將其他繼承人也列為原告。相反,如果法院認為處理此案,有可能涉及其他繼承人權益的,處于公平的考慮,應當追加原告。所以,法院具有審查的職責。很顯然,我們的張素利法官開庭前根本沒有看卷,也許在今天上班后草草看了兩眼,突然發現本案有可能遺漏了原告。
2、本律師堅持認為,法官挑撥當事人與律師之間關系屬小人之舉,是對律師極大的不尊重,這樣的法官不配得到律師的尊重。另外,我想說假設律師有過錯,也輪不到你法官指手畫腳。
3、對于法官感覺到沒有獲得尊重而難堪,我想說:“請用你的學識、你的智慧,給出公正的判決,讓我折服!”一個不懂非法用工單位為何物,工傷認定為何意的法官,一個認為遺漏當事人就屬于沒有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官,我回應的只有鄙視。
張士謙律師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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