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30日個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何斌
案情簡介
冉某是A公司的操作工,公司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7月12日,冉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砸傷左手中指。當天去醫院治療,診斷結論為左中指末節不全離斷傷。7月29日,冉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8月5日,經過調查后認為工傷的事實清楚,認定冉某為工傷。
A公司對冉某發生工傷沒有異議,但認為工傷認定違反認定程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爭議焦點
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是否有申報工傷的權力?
案例分析
本案事故發生僅幾天,此時的申報主體應當是用人單位,是否只有在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才能自行申報。
筆者認為,職工具備申報工傷的資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對申報工傷的主體和時限做了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對單位而言,申報時限一般為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
用人單位認為只能子在單位未申報工傷的前提下才能自行申報工傷,無權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申報工傷的認識是錯誤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未設定發生工傷事故后必須由用人單位先申報工傷,而職工不能直接申報工傷的前置性程 序。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職工具備申報工傷的主體資格,并且可以在事故發生月內)申報工傷的權利。
A公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冉某7月12日受傷,7月29日申請工傷認定,8月5日認定冉某為工傷。那么.本來由工傷基金承擔的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就都要用人單位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人社部門接受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剝奪了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的權力,程序是違法的。
人社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 5日內做出工傷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 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本案人社部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程序完全合法。
筆者認為,人社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首先要注意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申請,要及時認定為工傷。但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也耍注意考慮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問題。一是要保障用人單位的舉證權力。盡管事實已經比較清楚了,也要尊重用人單位的舉證權,給用人單位舉證和陳訴申辯的機會。二是要保障用人單位工傷申報的權力。工傷保險的立法本意是讓工傷職工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所以,工傷保險條例賦予職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申報工傷的權力。對用人單位而言,申報工傷還是一項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申報,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以只要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未超過30日,人社部門應充分保障用人單位申請工傷的權力。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針對的是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工傷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而是工傷職工或者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申報工傷的情形。對于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在30日內已經由職工先行申報工傷的情況,不能簡單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人社部門在收到工傷職工的工傷申請后,發現用人單位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還未到30日的,可以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并善意提醒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申報。在善意提醒后,用人單位明確拒絕申報或者超過30日仍未申報的,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5919.html
上一篇:指導案例:工傷認定中如何把握“工作原因”及“工作場所”
下一篇:帶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屬于工資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