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一些大城市的中等職業學校招錄外地農村戶籍學生學習知識和技能,并派出實習,但引發的一些問題也令學生與校方始料未及。日前,上海二中院審理了一起外地農村戶籍學生實習中受傷引發的賠償訴訟,并終審改判大幅提升賠償金額,最終實習公司與學校共計賠償學生李某20余萬元。據悉,此判決在歸責原則和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方面都給出了具有指引性的標準。
學生實習 誤操作致九級傷殘
李某系四川省某縣的農業戶籍,父母在上海打工,他也在上海某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的是模具專業。2013年7月,學校將李某安排到一機械公司實習,李某、學校、公司三方簽訂了實習協議,約定了一年實習期,實習津貼每月1800至2000元。
實習中,李某經常被安排加班。2013年11月1日是一個周五,當晚他上了晚班,第二天一早又連著上早班,但周六上早班時他的帶教師傅未加班,現場只有其他師傅在。同年11月2日中午11時許,李某在操作數控折邊機時,忘了關閉電源的他在自行更換模具時誤踩開關,右手第2-5指被夾斷。李某隨即被送至醫院手術、住院,出院后多次門診。其間,機械公司墊付了醫療費等費用近8萬元。經鑒定,李某構成九級傷殘。
李某的父母在上海聘請了律師,但依舊無法就賠償事宜和公司、學校協商一致。李某一家遂將機械公司和工商學校均告到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各類損失合計22萬余元。
機械公司辯稱,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操作失誤,在更換模具時沒有切斷電源,原告自身存在過錯。原告是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戶口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希望法院據實計算損失金額,并按過錯責任分擔損失。
工商學校辯稱,李某在實習期間由機械公司管理使用,學校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但接受法院依法裁判。
二審改判 大幅提升賠償金額
一審法院認為,機械公司未對李某盡到管理、保護之責,應對李某的受傷后果承擔80%的責任。李某自身未盡謹慎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負20%責任。工商學校對事故發生無過錯,無需擔責。李某系四川省農業戶籍,可以參照上海市農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76832元。李某受傷導致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日用品費等合計為180335.51元,機械公司應承擔其中的80%并扣除公司已墊付部分。一審判決機械公司賠償李某受傷損失70529.90元,駁回李某其余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認為不應該由其自身承擔部分責任,且工商學校位于上海,應適用上海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本次受傷屬于所從事勞動內容的工作風險范圍內,他只是一般過失,并非重大過錯,不能由其自擔部分損失。機械公司未盡到勞動保護之責,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工商學校作為實習派出學校,應控制和防范實習風險,而李某經常被安排加班并在加班中發生事故,學校未能證明其已盡到對實習單位的安全防范督促義務,故學校應承擔部分責任。第三,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殘疾賠償金均按照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據此,上海二中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機械公司賠償李某損失148387.50元,工商學校賠償李某損失56781.50元。
[法官說法]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熊燕說,改判所確立的法律適用標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實習生在工作中的一般過錯不能作為自擔受傷損失的歸責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除職工系故意或違法行為導致自身在工作中受傷的之外,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均可獲得工傷保險。實習工作期間,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雖然沒有建立正式勞動關系,但受實習單位管理支配,為實習單位利潤作出貢獻。第二,在城市中小學校就讀的外地學生受傷可適用學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的中小學生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第20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等級,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另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批復,司法實踐中一般將“主要收入來源地”和“經常居住地”作為判斷農村戶籍人員是否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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