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上班途中遭員工報復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5-12-30 15:41:00 瀏覽量:
案情回顧
楊某系某公司生產部經理。該公司生產部員工蔣某被公司開除后,其丈夫張某遷怒于楊某,并糾集他人在楊某上班途中將其毆打致傷。事后楊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楊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楊某隨后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維持原判。
案發后,根據公司出具的《證明》,蔣某是因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開除的,楊某在上班途中被蔣某丈夫張某雇人毆打。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對張某及毆打楊某的四人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該判決亦認定張某系因妻子蔣某被公司開除,而遷怒于楊某。根據該判決查明,張某已與楊某達成和解協議,并按照協議向其賠償13萬元。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楊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楊某認為其受傷的時間應認定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受傷的場所應認定是工作場所的延伸沒有法律依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是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楊某的受傷為非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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