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橡膠制品公司職工崔某,2010年8月12日晚11:45分許,在密煉車間違規串崗開密煉機加料時,密煉機上的砣墜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食指中遠節部分缺損、左小指遠節部分缺損。爭議焦點: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違規串崗、違章操作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
案情簡介:
某橡膠制品公司職工崔某,2010年8月12日晚11:45分許,在密煉車間違規串崗開密煉機加料時,密煉機上的砣墜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食指中遠節部分缺損、左小指遠節部分缺損。事后崔某向橡膠廠提出工傷申請,橡膠廠不承認崔某的工傷。崔某認為自己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便向當地工傷認定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當地工傷認定機構認定后,行政復議一次,行政訴訟兩次,最終法院判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違規串崗、違章操作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一方認為崔某在工作時間沒有按照單位定人定崗制度工作,私自違規串崗,造成傷害,是違規串崗、違章操作造成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方認為崔某的傷害事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傷,無論是否存在串崗、違章操作行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傷,不影響工傷認定。
各方觀點及主要理由:
1、職工方申請工傷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職工崔某認為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理由:(1)違規串崗。崔某沒有按照公司定人定崗制度,脫離工作崗位,不在其本人的工作范圍。(2)違章操作。崔某到不屬于自己工作崗位,不熟悉工作流程,屬于違章操作,應由個人負責,不在工傷認定范圍。
3、當地工傷認定機構認定工傷的理由: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即職工是否違規操作,并不影響工傷認定。崔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其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認定標準,應當確認為工傷。
4、法制部門復議認定工傷的理由:橡膠制品公司對當地工傷認定機構的認定結論不服,向當地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地政府法制部門復議后認為受傷與工作有關,以相同理由維持當地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工傷認定。
5、當地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工傷的理由:崔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事實清楚。橡膠制品公司認為,崔某不是在工作崗位受傷,而是代替他人工作時受傷,法院認為,崔某是在工作場所受傷,無論是否存在串崗、違章操作行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傷,不影響工傷認定。
處理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崔某因工負傷,本案完結。
啟示與思考: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理解和適應問題。通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條款的內容結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紹中“崔某是違規串崗,違章操作造成事故傷害!睆拿枋龅那樾慰矗环弦蚬ぷ髟蚴艿绞鹿蕚Φ囊幎,不應認定工傷。但是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工傷認定采用無過失賠償原則,即職工是否違規操作,并不影響工傷認定,職工只是違反了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企業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對職工進行處罰,但不能影響工傷的認定。對于職工本人及其家庭來說,工傷將留下永遠的傷痛。(華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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