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關系只產生于雙方之間,因而權利義務的效力也只發生于債的雙方之間,該權利義務不會對第三人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故此,羅馬法上將債比喻為當事人之間的“法鎖”。
【案情】
2012年底,某建材公司與某水泥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將建材公司的經營權發包給水泥公司,由水泥公司承包經營,承包期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期限內產生的債權、債務及責任等均由水泥公司享受和承擔。承包合同簽訂后,水泥公司以建材公司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直至2015年5月份左右停產。
盛某等6人系2013年進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6月,水泥公司以建材公司的名義向盛某等6人出具離職員工工資結算確認單,確認單上加蓋有建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及財務章。盛某等6人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建材公司和水泥公司連帶支付工資款。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水泥公司承包經營建材公司期間,以建材公司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招收員工并發放勞動報酬,出具工資結算確認單亦是以建材公司的名義,故建材公司應承擔給付工人工資報酬的義務。建材公司承擔給付義務后,可根據與水泥公司之間的承包合同,另行向水泥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據此判決建材公司支付盛某等6人的工資款并駁回盛某等6人對水泥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誰是給付工資的責任主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債的相對性原則
該原則是債法的基本準則。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關系只產生于雙方之間,因而權利義務的效力也只發生于債的雙方之間,該權利義務不會對第三人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故此,羅馬法上將債比喻為當事人之間的“法鎖”。本案中,盛某等持有的離職員工工資結算確認單加蓋有建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及財務章,故根據債的相對性原則,本案的債務人應認定為建材公司。
2.債務承擔后的追償權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本案中,實際的用人單位其實是水泥公司,雖然建材公司必須承擔直接支付工人工資的義務,但根據兩公司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建材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水泥公司行使追償權。
3.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企業之間的關系趨于復雜化,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關系也趨于多元化。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便利勞動者維權,在企業出現拖欠工資等情況時,名義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工資報酬等的責任。至于名義上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兩單位之間對工人工資又是如何約定的,單位之間可另行解決。該思路符合相對性原理,更為勞動者主張權利掃清了障礙,提供了便利。(作者單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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