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楊某系某學校老師,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肇事者逃逸,交警部門未能查獲肇事者。楊某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構成七級傷殘,其向某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但醫保局拒絕予以支付。楊某認為醫保局不作為,便向該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要求醫保局履行其法定職責。復議決定書送達后,雙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楊某依據復議決定書要求醫保局履行法定職責,但醫保局超過二個月未給予答復。現楊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醫保局先行支付其醫療費。
【分歧】
對本案法院該不該受理,出現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能受理該案。行政復議決定書已經生效,當事人應尋求行政救濟渠道,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請,由其責令縣醫保局履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該受理該案。因為對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法律并沒有賦予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也沒有禁止性規定來限定申請人尋求司法救濟渠道。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我國行政復議決定具有雙重性質,既是行政行為,也是行政裁決行為。行政復議決定對復議申請人拘束力的內容與一般行政行為相同,對被申請人的拘束力則具有行政裁決的效力,目的是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決定的實際效果得以實現。為確保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行政復議法規定了一系列行政機關內部的“糾錯”機制,但這種機制有無強制力、如何體現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同時,也沒有賦予申請人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行政機關拒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為,目前法律上缺少一個啟動強制執行的具體程序和渠道。因此,在如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缺位的情況下,應賦予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通過對行政裁判文書的執行來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基本原則是:所有的行政行為原則上都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除法律明確的否定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外。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沒有否定性或禁止性規定來限定申請人的救濟方式。根據司法最終的原則,除法律規定的行政終局行為以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均依法享有起訴的權利。
綜上,本案的起訴人即可以選擇行政救濟渠道,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醫保局履行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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