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舒某在成都某設備有限公司處從事安裝工作, 2014年8月23日,舒某被派往貴州赤水某客戶處安裝貨架時不慎摔傷,經醫院診斷為:脾切除術后、胰尾部挫傷伴胰腺炎、腹腔積液、低蛋白血癥、肝功能異常。舒某先后在赤水市人民醫院、青羊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兩次住院共計31天,公司均未安排人員護理舒某。2014年11月12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舒某所受傷性質為工傷。2015年3月31日,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舒某的傷情評定為傷殘七級。由于舒某與公司就工傷待遇協商未果,舒某為維護合法權益,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其中護理費為3100元。
【案件評析】
舒某因工致傷評定為傷殘七級后,依法應當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也就是指用人單位要安排人員照顧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工傷職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人員護理,是由工傷職工自己請人或者由其家人護理時,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標準,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工傷職工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護理費標準原則上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費用憑證的,以不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限;另外,關于護理人員的數量,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還有,關于護理期間的確認,可以參照醫療機構的病情診斷、工傷職工住院傷情情況、醫療機構的出院建議、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進行確認,輕者可以計算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護理費,重者可以計算工傷職工住院期間及出院后一段時間的護理費,特別嚴重者可以在整個停工留薪期都計算護理費。
【仲裁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了舒某護理費3100元(100元/天×31天)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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