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流傳甚廣的文章《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算不算工傷?法院:算!》引起了大家的求知欲,包括客戶、HR朋友、非人力資源專業律師同行紛紛打電話探討此問題。為一探究竟,本人通過網絡找到該判決書并進行學習,現將學習心得與大家分享。
1、該案認定的事實為:唐XX為某中學的老師,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被學校安排監考。根據安排,當日下午1點是考生進考場的時間,12時左右,唐XX到學校食堂吃飯,順便與相關同事交流候考室的情況,不慎將魚刺誤入食道受傷。
2、該案主審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為:
(1)原告唐XX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
(2)原告唐XX吃工作餐時不夠謹慎的過失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實質上,本案第2個爭議焦點目前在司法界已經形成共識,即勞動者是否足夠謹慎不影響能否認定工傷,所以本案真正的爭議焦點為唐XX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至此本人建議讀者思考一下此問題再行閱讀下文分析。
3、法院認為:唐XX的本職工作是在校履行教育職責,監考是參加本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行為,當天應視為唐XX完成工作的完整時間,學校規定的就餐地點為合理區域,故其受到事故傷害是全天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一審法院以上觀點在南京市已有規定:《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動、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應視為工作原因。
事實上,唐XX之所以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被認定為工傷,其真實原因是唐XX參加學校休息日安排的非本職工作的監考活動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由此受傷被視為工作原因,簡而言之唐XX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被認定為工傷是一個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義。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勞動者履行本職工作之時午飯休息時間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并不能同時滿足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所以,并非每頓工作餐被魚刺卡傷均認定工傷。(來源:東恒律師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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