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一家住在某小區三樓的一個單元內,隨著炎炎夏日的到來,李某打開空調發現制冷效果不強。于是打了格力空調售后服務的電話,找他們派人過來維修下,格力空調售后服務馬上安排了一個維修師傅來到李某家中來維修空調。維修前,李某查看了他的高空作業證,告知師傅小心操作以免出現意外。維修師傅在修理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送到醫院救治,在醫院治療期間共花去醫療費和營養費共計3萬元。出院后,維修師傅找到李某,要求他賠付醫療費和營養費等部分費用。李某辯稱,維修師傅受傷應該找到格力售后服務,應該由他們進行賠償,自己不應該擔責。
【分歧】
對于房主李某是否需要擔責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修理師傅維修李某的空調,李某需要給付維修師傅一定的維修費,李某與維修師傅實際上形成了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李某應該作出相應的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維修師傅實際上受雇于格力售后服務,李某打電話給格力售后服務的,是售后服務打電話叫維修師傅來修理空調的。售后與維修師傅形成了雇傭與被雇傭的法律關系,售后服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在修理過程中,李某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李某不需要擔責。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是叫售后服務來維修的不,是直接叫維修師傅來修理空調的,是售后服務叫維修師傅過來修理的。所以是李某與售后服務形成一種買賣合同關系,李某與維修師傅之間無直接關系。即使有關系,李某與維修師傅之間存在關系也只能是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雇傭一般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關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本案中,維修師傅利用自身的修理技術,完成李某交付的工作任務,以獲取相應報酬。對于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維修師傅自己一人獨立完成工作,不需要李某做任何指示,而且維修師傅修理完后可以一次性結清所需的報酬,所以雙方發生的關系符合承攬合同特征。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房主李某存在指示過錯,故其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維修師傅是受售后服務指派,從售后服務領取相應的工資或報酬,維修師傅實際上的服務對象是售后服務,而不是房主李某,所以說維修師傅實際上受雇與格力售后服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格力售后服務對于維修師傅在從事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安裝前,李某查看了維修師傅的高空作業證,告知安裝師傅小心操作以免出意外,房主李某在本案中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格力售后服務應該對維修師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李某盡到了注意義務,不需要擔責。(宜黃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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