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林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陳林約喝了二兩,后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癥狀,兩名經理趕緊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陳林入院前已死亡。
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陳林屬于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陳林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
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陳林約喝了二兩,后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癥狀,兩名經理趕緊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陳林入院前已死亡。
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陳林屬于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得知噩耗后,陳林妻子阿慧向有關部門遞送材料申請工傷認定。然而,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陳林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而不屬于工傷。
阿慧不服,一紙訴狀將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
一審:撤銷原認定書,重新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陳林是在接受單位領導指派陪客戶吃飯的崗位上,因飲酒而導致心源性猝死,可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病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陳林的死亡應視為工傷。
一審法院遂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認定書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林陪客戶吃飯不屬于正常的工作范疇,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由此,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工傷認定書》的撤銷判決,維持原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案件評析
談工傷: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償失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工傷。本案中的陳林因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當屬于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為屬于領導安排的辦公行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這些標準,陳林屬于工傷本無可非議。
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見,法律早已規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陪酒不應成為正常的工作范疇,且若是將陪酒也認定為工作的話,是否還會再出現“送禮工傷”、“嫖娼工傷”?這些將嚴重違背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
切忌盲目服從領導,不顧惜自身健康,飲酒傷身傷命,工傷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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