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鐘先生是哈爾濱某醫藥公司的員工。 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6點, 鐘先生和同事羅女士一起下班。 由于公交車久等不來, 加之鐘先生與羅女士住在一個小區, 鐘先生就用摩托車帶上鐘女士, 兩人一起回家。 由于雪天路滑, 鐘先生駕駛的摩托車滑倒,二人都被摔傷。
二人認為,他們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要求單位申報工傷。 對于羅女士的情況, 單位同意申報工傷。 但是, 對于鐘先生, 單位認為他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因此拒絕申報工傷。
爭議焦點
員工自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件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6款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客運輪渡、 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為工傷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職工正處于上下班途中。這里的 “上下班途中” 要求時間合理、 路線合理、 出發點和目的地合理。
二是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客運輪渡、 火車事故造成。 這也就是說, 職工受到傷害, 必須是由于交通工具的過失或意外導致; 如果職工受傷時雖然有交通工具, 但不是交通工具的意外和過失所致, 仍然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是職工不承擔主要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 明確的責任共分為五種: 全部責任、 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次要責任和沒有責任。 如果職工是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責任在50%以上),顯然不屬于工傷。 如果職工為同等責任 (占50%責任)、次要責任和沒有責任, 當同時具備另外兩個條件時, 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于職工在上班途中自駕車輛引發交通事故, 職工因此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關鍵要看職工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 但是, 實踐中, 由于自駕導致的事故傷害, 駕駛人很少向交警報案, 從而無法確定自己事故責任的大小,這就給工傷認定增加了很大難度。
自駕過程中出現的交通事故, 從責任劃分上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 駕駛人因違反交通規則引發交通事故, 比如超速、 闖紅燈、 逆行、 酒駕等。 這種情況, 駕駛人應當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因此, 這種情況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 駕駛人因過失引發交通事故。 這里的過失又分為 “過于自信的過失” 與 “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 是指駕駛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交通,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 駕駛人明知剎車失靈,但堅信自己能控制車速, 結果引發交通事故。 “疏忽大意的過失” 是指駕駛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交通事故, 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以致發生交通事故。 比如駕駛人在駕駛中應當集中注意力,結果因接聽電話而引發交通事故。無論是疏忽大意還是過于自信, 由此發生交通事故的, 駕駛人都應當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三, 意外事故引發的交通事故。 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外來因素造成的, 非駕駛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不可抗力引發。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引發交通事故。二是“緊急避險”,比如行人突然闖紅燈,駕駛人為避免撞到行人, 采取緊急制動而導致交通事故。 三是交通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引發交通事故, 比如道路施工單位未設置警示標識, 導致車輛掉入新挖的深坑中。 對于意外傷害引發的交通事故, 駕駛人沒有責任或不承擔主要責任, 符合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 鐘先生對于雪天路滑應當有充分的預見, 但由于他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 結果導致摩托車滑倒, 其本人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因此, 鐘先生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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