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了事故,參加工傷保險之前發生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后新發生的費用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進行支付。
[案情]
王某系原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職工,自2014年5月起到原告駐新邵縣某閉庫工程項目部工作。2014年6月16日原告工作人員到被告新邵縣工傷保險管理站辦理工傷保險,但因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沒有通過審核,當天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2014年7月3日上午原告工作人員再次到被告處辦理工傷保險,經過填寫表格,審核資料,錄入系統,通知繳費等程序,于當天上午11時51分繳納了2014年6—7月的工傷保險費,為王某等8名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2014年7月3日當天上午11時左右王某在工作時受傷。事發后,王某在正大邵陽正骨醫院住院治療102天,其醫藥費已由原告墊付。2015年2月9日,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15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請支付醫療費,被告以王某系帶傷參保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受理工傷待遇支付申請并支付由原告墊付的醫療費。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負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責的主體是誰?
2、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應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評析]
一、關于負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責的主體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具有可訴性的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案中,作為新邵縣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被告新邵縣工傷保險管理站具有包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在內的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的法定職責,被告系《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被告辯稱新邵縣工傷保險管理站系事業單位法人,不是行政機關,且只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其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應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第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應責令其限期參加,職工和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法律法規并不禁止已經受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反而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應當責令其參加。
而且對于參加工傷保險之前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二條,《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本案中,王某于2014年7月3日上午11時左右發生事故,原告于當天上午11時51分為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被告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雖然王某在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了事故,參加工傷保險之前發生的費用應由原告即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后新發生的費用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進行支付。
被告認為王某受傷在前,本不能參保,原告明知王某已經發生了工傷事故而隱瞞其受傷的事實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原告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惡意,王某帶傷參保,工傷保險基金不應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的錯誤理解,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責令被告新邵縣工傷保險管理站在3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受理原告的申請,支付王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8314.html
上一篇:員工在單位提供的宿舍中猝死,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職工上班期間請假外出看病,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