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三急,工作8小時,誰還不喝口水、 不上個廁所呢? 24小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怎能不有點工間休息的時間呢?可是,如果職工在上廁所的時候摔傷了、 工間休息時受傷了怎么辦呢?認定工傷,這似乎和工作沒有直接的關系;不認工傷,好像又對勞動者太過苛刻、不近人情。本期我們就來介紹一個工傷認定中的小知識———生理需要。
基本案情
張某系山東省東營市一家公司的職工。某日,張某在該公司上班期間,因內急外出離開辦公地點去上廁所,結果不慎在途中摔傷, 經診斷為腳骨骨折、皮膚挫裂傷。事發后,張某申請工傷認定,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張某因工作原因受傷為由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隨即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上廁所雖與其工作內容無關,但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在工作時間上廁所路上受傷,應屬于 “因工作原因”受傷,遂判決維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
生理需要是勞動權的一部分
為什么上廁所摔傷算工傷呢?這是因為,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即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其中直接工作原因比較好理解,主要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本職工作或單位安排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至于間接工作原因,則一般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為臨時解決或滿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某些事項時 (如喝水、用餐、上廁所、工間休息等), 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也許有人會認為,生理需要明明是“個人私事”。其實這是片面的理解。事實上,生理需要是勞動權的一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
按照 《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任何用工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 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的行為,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為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從事上廁所、打水、吃飯、工間休息、通風等事項, 是勞動者維持生理機能正常運轉、維護正常工作狀態的必要條件,關系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同樣是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的一種需要,所以不能將這些行為單純理解為是 “個人私事”。 反之, 如果滿足不了這些生理需要,勞動者就無法維持正常生理代謝、無法繼續工作或者無法順利地工作。因此,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時受到傷害的, 構成了因 “間接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受到保護。
如何定義合理的生理需要
凡事有度,關于生理需要的“度”該如何把握呢? 這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情況下, 工傷認定中的生理需要因素主要有飲食、 環境、 衛生、 休息等類型, 主要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就餐、 飲水、 通風、 取暖、 降溫、 上廁所、 洗澡、 工間休息等行為。從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角度分析,勞動者的這些生理需要必須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須是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要素緊密相關聯的。比如,作為一個正常人,上班時間上廁所是合理的生理需要,但如果上廁所時間長達數小時, 則明顯不合理, 工傷認定中應該予以排除。 再如,工間用餐是必要的生理需要, 是為了維護好的工作狀態, 而工間飲酒, 不僅不是維持勞動者生理機能正常運轉和維持正常工作狀態的必要條件,而且還會影響甚至破壞勞動者的工作狀態,就不是必要的生理需要, 工傷認定中應該予以排除。(文:何登香/山東省東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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