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某(下稱“申請人”)系杭州某玻璃公司(下稱“被申請人”)的員工,2015年12月7日,申請人在車間工作時不慎從操作臺上摔落,致右膝受傷,經醫院手術治療后于2016年1月14日出院。一周后雙方就工傷事故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并簽署了書面協議。同日,被申請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項。
2018年7月,被申請人卻收到了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系申請人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工傷待遇款24萬余元。
工傷賠償協議已履行,勞動者為何又提起仲裁?原來,在雙方履行完畢賠償協議8個月后,申請人檢查發現自己“髕骨下極骨不連接,內固定鋼纜松動”,遂于2016年9月15日在另一家醫院進行了第二次手術,2017年9月4日又進行了內固定拆除術,兩家醫院的診斷均為“右髕骨骨折”。2017年12月,人社部門認定申請人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申請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八級并同意延長其停工留薪期至2017年10月。故申請人就追索第二次手術治療發生的費用及相關傷殘補償金、就業補助金等提起勞動仲裁。
【爭議焦點】
庭審過程中,申請人提出第一次協議達成的賠償金額與工傷造成的損失相差懸殊且未包含后續治療費用,協議非本人真實意思,加之有相關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依據,應當撤銷協議,對工傷造成的損失重新分項進行細算。但被申請人認為,雙方已就工傷賠償金額達成一致,且申請人也足額領取了全部協議款項,憑什么在兩年后反悔?
最終,雙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方案如下:被申請人同意向申請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8萬元整;雙方確認勞動關系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
【律師觀點】
雖然本案有爭議之處,但從案件結果看,用人單位作出了很大的讓步,同意追加支付勞動者18萬元的工傷保險待遇款,勞動者的主要訴求得到實現。
本案,被申請人能同意18萬元的調解方案,一方面是仲裁委以申請人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結論作為依據力主調解的結果;另一方面,雖然雙方在庭上針鋒相對,但考慮到申請人作為工傷事故的受害者,身體遭受傷害及勞動能力受損的事實,被申請人也有同情之心,故愿意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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