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齊某為某裝修公司職工,公司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16年6月,齊某在從事裝修工作中右手被電錘碰傷。2016年7月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1月,齊某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超過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期限為由,拒絕接受材料。
2018年3月30日,齊某向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石家莊市人社局)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鑒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至2018年6月27日,齊某提起行政訴訟時,未收到石家莊市人社局的任何答復。
齊某對石家莊市人社局不履行監督職責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認定: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人社局具有查處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并作出責令改正的職責。齊某超過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期限,所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存在違法事實。駁回了齊某的訴求。
【案例評析】
勞動能力鑒定是否存在申請期限呢?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對工傷職工的損害后果進行的技術性等級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沒有勞動能力鑒定結果,職工將無法知道按何種標準享受傷殘待遇。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工傷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就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所有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期限,只規定了起點時間,未限制終止期限。上述案例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之所以拒絕鑒定申請,主要依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60日內,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筆者觀點】
勞動能力鑒定是技術性等級鑒定,只是對工傷職工損害程度的確認,我國司法實踐中,限制鑒定的申請期限,缺少基本的科學性,也從未有過先例。雖然,部分學者認為,限定申請鑒定的期限是為了督促及時申請鑒定,保障勞動者權利。然而,限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期限是保障了勞動者權益呢,還是損害了勞動者權益呢?
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在兩個月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所以,勞動者拿到工傷認定決定書時,距離受傷有可能已經超過了14個月。
然而,依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絕大多數傷情停工留薪期不足12個月。所以,停工留薪期滿后60天,基本上都在受傷后14個月內。
所以,職工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工傷,完成工傷認定符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就已經超過《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的申請期限了。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便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舉例以說明《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1條的不科學性:某職工2017年1月1日發生工傷事故,傷及腳趾骨折。該職工依法在2017年10月(事故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迅速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中關于趾骨的停工留薪期規定為3.5個月,即停工留薪期為自2017年1月至4月15日。2017年11月該職工拿到工傷認定決定書時,已經超過了停工留薪期7個月,早已超過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期限。
不難看出,該職工在法定期限內維權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獲得工傷傷殘待遇。所以,強烈建議修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此你們怎么看?歡迎發表你們的意見,在下方給我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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