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單位在與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的親屬就相關待遇協商過程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并且所支付的相關待遇數額與法定的標準相比不能顯失公平,否則都將無效。另外,若是與工傷職工的親屬或工亡職工的親屬委托的代理人協商的,在訂立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可能因為無權代理而導致協議無效。近日,市人社局發布了一起案件,對“發生工傷,親屬代簽的協議是否有效”這一問題進行了梳理。
案情簡介
員工李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某機械廠工作,工作崗位為消毒工,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8月的工資額為379元。2016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車間工作時因勞累過度不慎頭朝下掉進熱水池中,該廠迅速將其送往市某燒傷醫院,并預交醫療費3000元。經診斷,李某燙傷面積為75%。同年9月26日,該廠讓李某轉院治療,并預交醫療費3000元。李某11月5日出院,但還有兩處燙傷未痊愈,之后支付醫療費29817.40元,該廠只報銷了其中的8000元,剩余21817.40元未報銷。李某受傷后,該廠未支付其工傷津貼。李某在住院期間多次昏迷,需要護理,其父母和其姐輪流護理,父親和母親共計護理30天,在農村的平均收入為每月400元(有村委會證明為證);其姐在某單位工作,日工資為14元,護理45天,往返交通費588元。
2016年10月3日,該廠要求李某的父親在一份協議書上簽字,否則不再支付李某相關的待遇。李某的父親只好在協議書上代李某簽了字。協議書中規定,某機械廠再支付李某7000元后,雙方關于李某受傷的待遇方面再無糾紛,后續問題該廠概不負責。李某經醫治后,神志清楚,其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李某認為其父代簽協議無效,并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機械廠報銷醫療費、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等5萬余元。
那裁決結果如何?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李某父親代其與某機械廠簽訂協議書無效,該機械廠應依法支付李某的相關工傷待遇,裁決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該廠給李某報銷工傷醫療費,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李某父親代其與某機械廠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有效。
李某2016年9月22日在某機械廠處工作時發生工傷后,2016年10月3日,該廠雖與李某的父親達成協議,約定再支付給李某7000元后,雙方關于李某受傷的待遇方面再無糾紛,后續問題該廠概不負責。
本案中,該協議之所以被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為:首先, 李某的父親非本案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又未經李某委托,無權代理李某簽訂協議、處分李某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其次, 李某父親簽訂該協議時,該廠要求李某的父親在協議書上簽字,否則不再支付李某有關待遇,其父只好在協議書上代李某簽字。因此,應認為該協議系李某父親收到脅迫訂立,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協議,從簽訂之時就不具法律效力。第三,該協議中某機械廠支付李某的工傷待遇,與李某按法律規定應享受的待遇差距較大,屬于顯失公平。該協議無效后,該廠應依法為李某報銷醫療費,并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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