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外派借調期間發生工傷,誰擔責?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19-07-12 16:32:00 瀏覽量:
案例
2017年11月,王某與某信息技術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后因項目合作原因,該信息技術公司將王某外派借調到某機械制造廠從事軟件設計開發工作。兩企業雙方簽有借調協議。2018年1月,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致股骨骨裂,其本人在事故中無責任。2018年3月,王某向當地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王某向兩家企業要求支付工傷治療費用,但兩家均予推諉拒絕,后王某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析
機械制造廠認為信息技術公司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其未及時給王某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因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信息技術公司辨稱與機械制造廠簽有項目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借調員工在借調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機械制造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合同,認定信息技術公司為王某的實際用人單位,應承擔王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其與機械制造廠簽有用工借調協議,內有相關事項條款,因此機械制造廠也應對王某的工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下,兩家企業共同支付王某工傷賠償金7萬元。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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