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8年1月,我入職沈陽某汽車制造公司工作,同年9月,在濟南公出時,請客戶吃飯后回酒店途中,遭遇車禍。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請問,在外地公出遭遇車禍,屬于工傷嗎?
案例
2017年5月,鄒某進入沈陽某外資企業,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鄒某去煙臺拜訪客戶。在請客戶吃飯后乘車回酒店的路上發生了車禍,鄒某受傷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出院后,鄒某向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但公司對該認定不認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法院依法將鄒某追加為本案第三人。
庭審中,鄒某認為自己是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到煙臺出差的,出差在外的時間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而且請客戶吃飯也是此次拜訪客戶的工作之一,代表公司行為,自己在工作時間發生交通事故,理應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則表示,鄒某吃飯后乘坐出租車回賓館休息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場所,故要求法院撤銷人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鄒某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是正確的行政行為。故法院對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鏈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它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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