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工作黨都知道入職后辦理社會保險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工傷保險。因為工作受傷的話,申報工傷保險可以減輕很大一筆醫療費用。那么工傷是如何認定的呢?如果是替同事頂班而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小明在某工廠上班,他工友因為想帶放暑假的孩子去旅游,又擔心因此請假的話領導會不高興。于是叫小明偷偷幫他頂班,小明礙于情面,加上工廠之前也有先例,就答應了。但沒想到小明在生產操作時被掉落的零件砸傷,造成腳面多處骨折。因為公司一直未幫小明辦理工傷,但保險醫療費用較高,所以小明想讓公司墊付,但誰知公司以小明未經批準私自頂班為由,不能算工傷,所以公司不承擔責任。
一、法律關于工傷是如何規定的,工傷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工傷最重要的三個要件:
( 1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小明是在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生產時間內受傷的,具備時間條件。同時受傷地點是在工廠的生產車間,是在單位安排的工作場所。小明是因為在工作過程中正常操作時被零件掉落而砸傷,受傷與工作有關。雖然小明未經批準而頂班,這種善意行為也是為了但公司利益,同時之前有過頂班先例而未被明令禁止即說明公司是默許這種行為的。小明的受傷符合工傷要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公司沒有給小明辦理工傷保險,是否要承擔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也指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小明的傷既然可以認定為工傷,單位就應該去申報工傷。但因為單位沒有為小明辦理工傷保險,那么小明受傷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來支付。
總結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末參加,在此期間該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仍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任何員工入職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去辦理工傷保險,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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