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后上班受傷,是否構(gòu)成工傷?
作者: 來源: 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fā)布時間:2020-04-13 10:36: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1日,謝女士書面通知公司,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并將在30天后離職。公司同意。
不料,僅過去一周,謝女士便在上班時在工作崗位上發(fā)生工傷。而公司面對謝女士的工傷待遇主張,卻一口拒絕,理由是謝女士既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便不再屬于公司員工,謝女士也沒有相應(yīng)的權(quán)利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案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賦予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預(yù)告權(quán),只要員工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表態(tài)、是否同意,勞動合同在對應(yīng)時間屆滿后便可解除。
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員工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便與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在員工沒有實際離職,用人單位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勞動的情況下,彼此仍然存在勞動關(guān)系。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承擔工傷待遇支付責任的前提是與員工存在勞動關(guān)系。
因此,用人單位的相關(guān)法定責任不因員工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而消失。該公司仍然要承擔謝女士的工傷待遇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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