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馬某為一家貿易公司聘用司機,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車任務后在單位宿舍稍作休整,根據公司安排再出車;或在階段性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車輛回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
一次,馬某在完成出車任務后搭乘公司其他司機駕駛的貨車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人社局認定其為工傷。公司不服,以馬某受傷時間并非工作時間及上下班時間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請求。(來源:《湖南工人報》9月2日刊)
評 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馬某搭乘公司的貨車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實踐中,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職工的上下班時間、上下班路途等因素,并且結合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綜合考慮馬某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流程,可以認定他的工作時間并不固定,其工作時間即為執行出車任務期間;上下班路線也有兩種情況,即往返于出車目的地和宿舍之間,以及往返于出車目的地與家所在地之間。
因此,馬某完成出車任務后搭乘公司其他車輛返回家,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從工作地前往住所地的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其在此期間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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