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適回宿舍休息后死亡,算工傷么?
法院: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 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那么,當員工身體不適回宿舍休息,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呢?近日,掇刀法院審理了一起職工身體不適回宿舍休息突發死亡、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案件。
身體不適回宿舍休息后死亡
覃師傅是東寶區馬河鎮某煤礦礦長(勞動合同制職工)。2016年11月1日早上,覃師傅參加完班前會議后驅車前往炸藥庫檢查安全隱患,回來后和相關人員商量其他工作。當日11時許,覃師傅說身體不適要回宿舍休息一會。11時30分左右,公司會計給覃師傅打電話,其未接。之后,公司安全員給覃師傅打電話讓其去吃飯,覃師傅接了電話并答應了“好”,但未去吃飯。晚飯時間,同事再打電話,覃師傅又不接了。
第二天早上7時許,感到有點奇怪的同事去宿舍喊覃師傅吃早飯時,發現覃師傅已死亡。同年11月7日,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荊)公(刑)鑒(尸)字[2016]136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死者覃師傅體表未見明顯損傷,全身骨質未捫及骨折;可排除因機械性損傷所致死亡。
同年11月20日,煤礦公司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2016年度礦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工資表等相關材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后,于同年12月14日進行工傷認定調查。兩日后作出荊人社工不認字[201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覃師傅的死亡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且未經過搶救無效而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
之后,煤礦公司不服,依法向掇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覃師傅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
煤礦公司提出,覃師傅在當日11時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時感到身體不適即表示突發疾病,故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視同工傷。
市人社局認為,身體不適不是突發疾病,覃某到宿舍休息后才死亡,故覃某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且未經過搶救無效而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應視同工傷。
近日,掇刀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規定的兩種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任意符合其一即可視同工傷。
覃師傅并未經過搶救無效而死亡,故只需考慮其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在現代漢語中,疾,是指身體不舒適;病,是指生物體發生不健康的現象。疾病,就是指生物體在生理或心理上發生不正常的狀態。覃師傅在當日11時正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其感到身體不適即屬于突發疾病,只是其未對病情的嚴重性作出正確判斷或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未及時到醫院就醫。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一般人從感覺身體不適即疾病的發病狀態發展到病情嚴重導致死亡會經歷一個從輕到重漸進的過程。覃師傅突發疾病后冀望通過到宿舍休息的方式緩解而愈,不能就此認定其是在宿舍發病死亡的。
故覃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視同工傷,遂作出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荊人社工不認字[201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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