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鄒某于2012年6月4日入職T公司,崗位為司機。T公司在鄒某入職時書面通知其提交辦理社會保險的手續,因鄒某的社會保險由原工作單位G公司繳納,鄒某遂遞交“本人社保不用T公司辦理”的書面申請。
2018年8月20日,鄒某在駕駛公交車過程中發現汽車水溫過高,在向路邊商店借水時不慎撞倒店口的玻璃門摔倒,被送入醫院救治,經診斷為腦外傷綜合癥,住院8天,醫療費經醫保賬戶支付后,鄒某個人自付其余部分。
2018年8月20日,經認定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鄒某工傷致殘程度為九級,停工留薪期為十二個月。
鄒某受傷后按病假工資發放至2019年8月。
2019年8月14日,T公司安排鄒某擔任夜班保安工作,鄒某不同意,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T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最終支持了鄒某的請求。
T公司不服該裁決,認為鄒某系主動提出不用公司繳納社保的,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無需承擔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認為
T公司雖在鄒某入職時已書面通知其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鄒某因原工作單位在為其繳納社保而提出書面申請不要求T公司辦理。
但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鄒某的書面申請而免除,并且T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知道不繳納工傷保險的風險及后果,在鄒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時,T公司可以采取不錄用鄒某或單獨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方式規避用工風險,不能以鄒某承諾后果自負來進行免責。
現鄒某在工作中受傷并經認定為工傷九級,T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T公司應承擔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了T公司的訴請。
案號:(2020)鄂01民終7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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