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調整(2009)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8-09 10:46:00 瀏覽量:
青海省將調整提高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8月7日上午,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調整提高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保險待遇問題的情況。 按照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擬定了《關于調整提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意見》,并且報經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8月6號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張黃元: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發放額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護理費按工傷職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在原發放額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發放額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實際領取金額低于390元的,調整到390元。”
這次調整時間從2009年7月1號起,對2008年底前1到4級工傷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公死亡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進行調整,提高待遇水平。支付辦法是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所需資金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張黃元: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工傷職工的關心,也充分體現了社會公平性。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采取有力的措施,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認真核定,把調整的相關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把政策落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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