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送餐遭強奸被認定為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06-07-06 16:09:00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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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日晚8點30分左右,一男性客人打電話要求送餐,餐廳指派張小姐前去送餐。該客人住海口市丘海大道南北停車場,大約晚9點10分左右張小姐到達要求客人送餐的地方。當晚大約10時左右,張小姐被該名要求送餐的男性客人強奸。>>>更多 張小姐為餐廳打工,對餐廳的指派,張小姐只能接受和服從。張小姐是未成年少女,在晚上8點多,要求張小姐送餐到遠在丘海大道的異性住處,餐廳對其中存在的危險是明知的,而餐廳在指派張小姐送餐時卻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此造成悲劇的發生。在張小姐受辱回到餐廳處之后,對張小姐明顯異常的舉動餐廳也沒有發現,沒有給予安慰和人道同情,更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甚至在張小姐的父親要求餐廳給予適當賠償時,餐廳將所有的責任推向罪犯,企圖逃脫責任。其實張小姐慘遭犯罪分子強暴這一悲劇的發生,與餐廳一味追求經濟利益,長期漠視員工利益息息相關。如果當時餐廳指派男員工去送餐,如果餐廳在指派張小姐送餐的同時再指派一人陪同,還會有悲劇的發生嗎?張小姐受辱之后,無法參加工作,要進行相當長時間的心理調整,恢復其對人生的信念。為了維護張小姐的合法權益,2004年8月23日,張小姐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餐廳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餐廳是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原告作為被告的雇員,在工作時間外出給訂餐客人送餐時被客人強奸,應當認定為工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原告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2005年8月8日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張小姐的起訴。 張小姐不服一審裁定,認為強奸行為不但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損害,其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遠遠大于其受到的物質損害。一審法院將張小姐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認為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張小姐進行賠償,這就直接否定了張小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2005年8月15日,張小姐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此案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張小姐有權直接提起人身損害之訴,撤銷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書》,指令繼續審理。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后判決餐廳賠償張小姐精神撫慰金1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有兩大好處:一是工傷賠償是無過錯的,只要發生工傷事故,就要無條件地賠償,而且是全額賠償;二是工傷保險是屬于社會統籌的,不管用人單位有沒有賠償能力(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均由國家保險統籌基金來支付勞動者的工傷費用。這兩種好處使勞動者行使賠償權利時能夠是有保障,方便、快捷,無須通過訴訟,持續、穩定、可靠。正是處于此種考慮,上述司法解釋才規定工傷事故一律通過工傷保險程序,不能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之訴解決。此種用意雖好,但因一刀切,未必產生好的效果。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說明我國的工傷賠償是以物質損害賠償為前提的,沒有考慮和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這使得工傷事故的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保護,尤其是無法保護像張小姐這樣的在工作過程中被強奸的勞動者。因為強奸犯罪是一種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犯罪行為對勞動者造成的精神傷害遠遠大于肉體傷害。肉體的創傷可以治愈,而心靈的創傷有可能終生難忘。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能對張小姐的身份傷害進行賠償,這對張小姐是極不公平及不人道的。 代理律師認為,《合同法》將婚姻、監護、撫養等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排除在了適用范圍之外,但未將勞動合同排除,勞動合同可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第122條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竟合之后的選擇權,張小姐此時可以選擇人身侵權之訴或合同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發生工傷事故之后,賠償權利人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應給予其選擇權,而不是一廂情愿地一刀切,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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