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寫著,肖文旭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3天
N本報記者 陳挺 文/圖
本報訊 工程師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三天后死亡,這算不算工傷?廈門集美區勞動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認為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不屬工傷。
昨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確有此規定,“但有特例,建議死者家屬向市級申報案情”。
開會發言
工程師突然暈倒
43歲的肖文旭是廈門建安集團有限公司聘請的土建工程師,上班才一個月。
據該公司工程負責人介紹,4月23日晚6點半,項目部召開協調會,肖文旭也參加,在7點15分左右,肖走出門接了兩個電話后,回來正好輪到他最后發言,才講了兩句話,他就坐在那里不動了,兩眼發白,隨后暈倒。公司趕緊撥120,將他送到廈門第三醫院急救。4月26日,肖宣告不治死亡。
負責搶救的醫生陳海挺昨日告訴記者,送到醫院時肖已經處于臨終狀態,搶救的意義已經不大,但在家屬的要求下,醫院用呼吸機維持他的生命,26日肖的心臟自然停止,死因是腦干出血、自發性腦溢血,具體誘因無法詳細認定。
集美區勞動部門
搶救三天不算工傷
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人事部曾小姐表示,單位為工程師辦理了建筑企業集體的工傷保險,但在隨后申報工傷時,勞動部門不予認定。
集美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阮姓負責人昨天告訴記者,《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20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的,可認定為工傷。而在本案中,醫院開具的從發病到搶救后死亡的時間為3天,因此無法認定為工傷。
肖的家屬提出疑問,公司人事部門熟悉勞動條例,搶救時就該提醒他們工傷申報的認可時間;他們同時質疑《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合理性。
曾小姐表示,在那種情況下當然要盡量搶救,不可能為了申報工傷就拔下管子,放棄搶救病人的努力。
廈門市勞動部門
確有此規定
但有特例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地方條例,超過48小時的無法認定工傷,但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給予辦理工傷,“但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家屬將具體案情申報市局”。
廈門建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偉認為,很多醫學狀況,比如植物人的搶救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從立法上看,該法規應考慮一些附加條款,比如一些重大病情可附帶更詳細的搶救時間、工傷認定的時間空間,而不是直接一刀切為48小時。鄭偉還表示,本案由突然發病引起,情況較復雜,能否界定為工傷要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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