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來京女工劉凌在一家家政公司就業,她在騎車上班途中違章通行遇車禍身亡,家人為此申報工傷,而單位否認工傷,區人保局工傷福利科受理后認定工傷。但幾經反復,歷時兩年,近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劉凌2006年8月12日清晨騎自行車上班,在橫穿馬路時,因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與駛來的大客車發生碰撞,劉凌倒地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認定劉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后,劉凌的家人料理了后事后找到家政公司,希望把劉凌的車禍認定為工傷,此要求遭到了家政公司的拒絕。理由是,劉凌因騎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劉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認定劉凌系上班途中只有間接證據而無直接證據,故不認為是工傷。
同年9月20日,劉凌的丈夫余元強向家政公司工商注冊地的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金山勞保局認為,劉凌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并不能影響其所受事故傷害是工傷的性質,家政公司在工傷認定調查期間并未提供能夠證明劉凌遇機動車事故死亡的事故并非工傷的證據,故劉凌于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10月18日,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過調查取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作出上述結論。
11月27日,家政公司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復議申請。2007年1月28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理后作出復議決定,維持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
但復議決定做出后,家政公司不服,將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到金山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4月19日,金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具有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工傷保險工作的職責。 被告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認定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據此,6月3日,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 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
家政公司對此判決仍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家政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一名普通女工的工傷認定,從行政復議到行政訴訟,案子從一審打到二審,由于區人保局相關部門的忠于職守、依法行政,此案終于依法獲得了“維持工傷認定”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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