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村計生管理員在鎮政府開會、吃完飯后,返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如果是公務員或企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算工傷,但村計生管理員算嗎?為討說法,死者家屬將澳溪村委會和蓮花鎮鎮政府告上了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28.8萬余元。
法庭上,爭議的焦點在于這名計生管理員會后車禍身亡,是否屬于工傷。12月22日,一審同安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處同安區蓮花鎮政府和澳溪村委會各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近3萬元。
緣起
計生管理員車禍身亡
原告葉花盆的丈夫陳有景是同安區蓮花鎮澳溪村村支委、村出納以及鎮、村計生管理員。村委會每個月支付的工資為650元,鎮政府給其作為兼職計生管理員的工資是每月500元。
2009年1月17日,陳有景到蓮花鎮鎮政府開計生年會。當天下午2時,他駕駛摩托車行駛到蓮花鎮窯市村路段時,摩托車沖出路面碰撞行道樹,他當場死亡。
焦點
是否算工傷引發爭議
如果是公務員或企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算工傷,但是,鎮、村計生管理員既不是公務員,又非企業雇員,只是兼職人員,往往沒有聘用合同,他們的死亡能否算工傷?
事后,葉花盆多次找當地村委會和鎮政府領導,要求對陳有景的身亡給予相應賠償,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沒有得到支持,她于是將澳溪村委會和蓮花鎮鎮政府告上法庭。法庭上,兩被告均認為其不應列為被告,“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完全由于自身過錯造成的;而且,由于鎮政府之前為死者繳納了人身意外傷害險,死者已獲賠12萬元。
判決
兩被告應補償死者家屬
法院認為,本案中,陳有景作為鎮、村計生管理員,被告澳溪村委會及蓮花鎮政府各發給其部分工資,其工作職責是協助鎮、村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事發當天,陳有景參加計劃生育工作年終例會是履行計生管理工作職責的行為,會議結束后他從蓮花鎮政府出發回澳溪村,也屬于履行該職責行為的延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陳有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死亡,蓮花鎮政府和澳溪村委會作為陳有景開展計生管理工作的受益人,對陳有景的死亡給其家屬造成的經濟損失應進行相應的補償。同時,陳有景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2月22日,同安區法院判處澳溪村委會和蓮花鎮鎮政府各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近3萬元。
說法
此類事件凸顯法律盲點
一法學院副教授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計生管理員不屬于上述對象范圍,因此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動法》規定的工傷和工傷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個體經營戶和民辦非公企業這三類用人單位,因此在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之下,計生管理員因村、鎮里公事受傷難以認定為工傷事故。
計生管理員在執行村里事務時受到損害,現階段只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作為索賠的相關法律依據。此類事件也凸顯了我國法律上的一個盲點,計生管理員在執行公務時,如受到人身損害,目前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使他們得到足夠的補償。但從道義上來說,作為鎮政府和村委會對其工作人員的家屬所面臨的不幸遭遇,也可考慮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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