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舍勸架受傷不算工傷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6 21:45:00 瀏覽量:
同事持消防斧在宿舍區內欲行兇,陶某上前勸阻被砍成重傷,社保局做出非工傷認定。
2007年10月15日傍晚,陶某與王某等同事一起外出喝酒。當晚9時30分,王某在公司職工宿舍內與周某因本月生產任務及工資事宜發生矛盾。陶某上前勸架,將兩人拉開。但周某還是感到不解氣,下樓找到一把消防斧,欲對王某進行報復。陶某在樓道中將周某攔住并予以勸說,周某一氣之下砍傷了陶某。
2009年1月8日,北京市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非工傷認定。陶某不服申請復議,2009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維持了上述結論。為此,陶某將通州區勞保局告上法院。
經過審理通州法院認為,本案中,陶某受傷地點在公司宿舍,不屬于工作場所,周某實施傷害行為和陶某的勸阻行為均不是在為公司執行職務,陶某受傷害的經過和性質不具有工作原因的屬性。
陶某雖然請來證人證明其主張,但該人系其親屬,且說法與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不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維持非工傷認定結論。判決后,陶某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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