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17時,馮某換下工作服,10分左右,騎摩托車從公司下班。
17時40分許,途徑余杭區某村道路口時與一輛三輪機動車發生碰撞,馮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后家屬申請工傷認定,經勞動部門現場調查,確定為工傷。
但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在回家途中是去其他地方辦私事的,不屬于下班途中。日前,用人單位將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
近日,余杭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此案。
公司:拒絕賠償,稱其已超出合理到家時間
“馮某當天17點15分左右在其姑媽的服裝店里,也就是說,馮某未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其他地方辦其他事情,此時的馮某已不在下班途中。”
根據馮某丈夫的調查筆錄,用人單位認為,馮某從公司到家就10分鐘的路程,即17時20分鐘前馮某即可到家,但她卻在17時40分才與三輪車相撞,明顯超出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時間。
勞動部門:是工傷,屬下班合理時間
庭審中,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辯道——
馮某作為“成年人”,在下班回家有幾條路線可選的情況下,她有權根據自身意愿和實際需要選擇回家路線。當日17點10分左右從單位下班出發,于17點40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此期間明顯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且事故地點與行車方向均表明馮某當時正處于回家途中,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認定馮某死亡屬于因工死亡。
法院當庭宣判:是工傷
經過近3個小時的庭審,法院當庭對此案進行宣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傷的認定應考慮職工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等情形予以確定。
本案馮某事發當日下班的回家路線合理。在星橋街道賈家村某村道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該地點亦是其當日回家途經之處,考慮到騎行習慣及天氣因素,并不存在繞行,被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認定工傷并無不當。
故判決如下:維持被告杭州市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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