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是某公司的職工。2009年11月17日16時30分許,小劉與同事相約來到受傷的同事王某的暫住地探望。當晚8時15分許,小劉與同事合騎一輛兩輪摩托車返回公司加班。途中發生單車機動車交通事故,小劉經搶救無效死亡。
同年12月10日,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保局經調查取證,于今年1月21日作出工傷認定,認定小劉于2009年11月17日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不視同工傷。
小劉的父母不服該認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人保局所作的工傷認定。小劉的父母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小劉于2009年11月17日至同事王某家中探望系其與同事陳某等人自行相約,并非因公司安排前往,該節事實有與小劉一同前往的同事以及被探望同事王某的工傷認定調查筆錄、公司的陳述佐證,人保局認定的事實并無不當。小劉的父母認為公司安排小劉至王某家中探望,證據不足,因此不予采信。至于小劉從王某家中回公司加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是否屬于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原審認為,小劉雖然回公司是為了加班,但系因私探望同事、外出期間發生的機動車事故,不屬于上班途中,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法院判決,維持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一審判決后,小劉的父母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小劉事發當天沒有請假外出的考勤記錄,證明其系受公司指派外出,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劉是因私外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小劉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小劉的父母堅持,“人保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等事實尚未查清時即作出工傷認定是錯誤的。”
中院認為,根據人保局對小劉的同事陳某和公司副總裁張某等人所作工傷認定調查記錄,以及小劉的考勤記錄,證明小劉系與同事相約去探望王某,并非受用人單位公司指派,小劉在從王某暫住地返回公司加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屬于因私外出期間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情形。據此,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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