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上海某貿易公司的員工,從事設計工作。貿易公司的辦公場所在某商業大廈的18樓,王某的上班的時間為9點至17點。2009年7月6日9時許,王某進入大廈后在一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傷。同年9月1日,王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經審核后予以受理。
經核查,勞動部門認為王某系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活動時受到意外傷害,遂作出工傷認定。貿易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貿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貿易公司訴稱:王某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工作場所,也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勞動部門辯稱:事發當天王某正常上班,王某是在單位一樓大廳等候電梯前往18樓貿易公司辦公室時摔傷,因此應當認定王某為工傷。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維持勞動部門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評析
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底樓大廳電梯口能否理解為工作場所”、“等候電梯是否屬于預備性工作”。
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域,而并不僅僅局限于勞動者自己工作的崗位或辦公室。辦公場所的樓道、電梯、其他同事的辦公室等等是勞動者實現正常工作、用人單位實現正常經營所必須的場地,也屬于工作場所。因此,本案中底樓大廳和電梯作為辦公區域的附屬場地應當被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預備性工作是指:為了正式開展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性的工作,例如進入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等,這些都是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預備性工作。本案中,王某在辦公樓底樓大廳等候電梯的目的就是為了到達18樓的辦公室進行工作,其等候電梯的行為可視為工作的一種預備狀態。因此,王某所受的傷害應當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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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鳳凰網
工傷認定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三個: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一般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基本要件才能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理解隨著實踐的發展其外延也逐漸擴大。比如,進行預備性、收尾性工作、上下班途中、因工出差的過程中等等都被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些情況因工作需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都發生了變化。因此,理解工傷構成要件不能太過于機械化。關鍵是要把握住“工作原因”,由此再推測“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些輔助構成要件。
但也有例外,工傷保險其設立的目的即幫助勞動者減輕、免除勞動過程的人身傷害,同時也幫助勞動者擺脫工傷困境。本著這一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初衷,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即便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認定要件,同樣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勞動者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此時無論是因為工作原因還是其他原因,一律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同樣視同工傷。
當然,并不是只要符合三個基本要件就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如果勞動者因為故意犯罪而導致傷亡,或者因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導致傷亡的,無論什么情況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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