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傷后想進行工傷認定,但多因單位抵賴,自身又證據不足等原因,導致他們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待遇。那么該如何保留證據,進而快速進行工傷認定,得到工傷賠償呢?建議如下:
一、工作應酬隨時匯報巧留證
【案例】本市職工小張前來本報投訴,他在一家電腦銷售公司擔任銷售工作,為了籠絡客戶,拿下訂單,老板特意批出9000元公關費,由他出面宴請招待客戶。
小張多次聯系后,客戶同意與他在人民廣場見面。因為路途太遠,小張等到晚上7時多,才與客戶碰頭。一番寒暄、購物后,小張陪同客戶吃飯。吃完飯,趁著興致高,客戶又提出一起去K歌。小張當然不敢得罪客戶,于是便找到一家卡拉OK,陪著客戶唱歌至凌晨1時左右。
客戶又提出,回市郊路太遠,她想就近找個旅館住下。這樣小張又陪同客戶找到旅館,開完房間,將客戶安頓好之后他才離開。
由于時間太晚,他叫了一輛出租車回家。車輛行駛途中,發生了碰撞,小張頸椎受傷,當即昏迷。他被送到醫院治療,治愈后又休息了一段時間返回單位上班時,他要求老板給他申報工傷認定,老板不同意。于是,他與企業產生了爭議。最后也未被認定為工傷,理由是客戶不代表單位而是私人接受宴請,而且整個活動時間過長,企業不認可。
【勞權辨析】小張是銷售人員,受命陪同客戶應酬,理應屬于加班工作。發生意外交通傷害事故,從情形上看也符合工傷的特性規定。企業也應該為其申報工傷認定,如果企業不給申報,小張也可以自行申報。問題在于,小張延長活動時一定要請示領導,取得證據。而客戶害怕本身單位的處罰,聲稱不代表公司,這也是導致小張不被認定的因素之一。
所以,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參與應酬的,事先要征得單位同意,領取相關費用時,要注明費用的用途等。應酬過程中,如果超出了單位規定的范圍、時間等,要事先與單位聯系,只有得到單位的確認,才可以繼續進行下去。應酬過程中發生了傷害事故,勞動者要告知單位領導,并請相關人員作證。拿小張來說,他應該請出租車司機、特別是要求客戶實事求是地作證。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非工作關系之類的應酬,即便發生傷害事故,也不能認定工傷。
以小張為例,如果他不從事銷售工作,沒有參與應酬的任務,也沒有領導的指令,屬于自行與客戶應酬,即便發生了傷害事故,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進廠上班合同證件要拿好
【案例】老韋是貴州籍農民工,剛剛走出深山老林前來上海打工的他,在同伴的推薦下,進入市郊的一家鋁制品廠工作。擔任大爐工的他既沒有經過正規的操作培訓,也沒有上崗證之類的證件。
老韋每個工作日上午六時就要進廠工作,傍晚六時下班,典型的“六進六出”。前不久,在清倒鋁渣時,因高溫燒制的鋁渣遇水爆炸,老韋的臉部等處受到傷害。
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后,老韋向用人單位提出,他希望申報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卻說,沒有用過他。原因是老韋既沒有與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過社會保險,而且,該單位使用大爐工,必須辦理上崗證,進出單位還要有工作證。而老韋這些證件都沒有,所以,單位不認可他這個人。老韋強調,他在單位內受傷總是事實,有同伴可以作證。單位認為,他是幫朋友干活受的傷,與單位無關。
【勞權辨析】這是一起典型的冤有頭債無主的案件。老韋進入該用人單位工作,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比如工作證等。現在,他什么都沒有,單位又不承認他的勞動關系,老韋即便想自行申報工傷,因為沒有相關書面證明,也難以達成目的。
建議職工在進入單位后,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辦理,勞動者要么考慮離開企業,要么搜集其它證據。比如工資條、工具、單位發放的工作用品等,甚至可以錄取與單位領導之間的談話,以防萬一。
三、身份證出錯會惹來大麻煩
【案例】晏祥鋁是河南籍農民工,前幾年他外出打工,來到嘉定的一家私營機器廠。盡管收入不高,但有了一個穩定的工作,晏祥鋁還是比較滿意。工作了一段時間后,單位始終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晏祥鋁也沒有在意。有一天,他在搬一塊大鐵塊時,不慎滑了一下,鐵塊砸傷了他的腿,經診治,發現腿部嚴重骨折。老板讓他回家休息。傷愈后,他返回企業,想申報工傷認定,老板不同意,認為事故原因是他不注意安全生產造成的,企業不承擔任何后果。晏祥鋁找到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上門后,企業同意申報工傷認定。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發現晏祥鋁身份證有錯,他的真名為“晏祥鉛”。于是,企業借機中止了辦理。老板說,他們只用過晏祥鋁,沒有用過晏祥鉛。要辦工傷認定手續,只辦晏祥鋁的,不辦晏祥鉛的。最終,他回鄉找警方開證明,證明晏祥鋁與晏祥鉛系同一個人。晏祥鋁拿來證明后,企業方還是不愿辦理,雙方只能對簿公堂,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等程序,歷時數年,才解決了這起工傷賠償案。
【勞權辨析】“老板認鋁不認鉛”這起案件,可謂當時的“名案”。原因在于:當時的外來務工者不少使用過期、假冒或借用他人身份證,而企業當時給外來務工者繳納綜合保險才開始不久,企業這方面的意識薄弱。一旦發生問題,就把責任推卸到職工的身上,企圖規避法律和責任。
盡管經過司法途徑,晏祥鋁(鉛)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但他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打官司數年,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律師費等,都由他個人承擔,據說他家里還為此舉債。究其原因,還是他使用了假冒身份證,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專家提醒職工,當你進入企業之際,就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包括學歷、履歷以及各種證書,因為一旦發生爭議,虛假無效的證明會給你帶來大麻煩,甚至導致嚴重的后果。在本報信訪接待中,曾經有勞動者因為提供假學歷而導致被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得不到經濟補償的事發生。證明等事關個人誠信,一定不能作偽。即使公安部門填錯,也應及時申請更正。
四、受傷就醫別“冒名”
【案例】四川籍農民工繆華蓮在浦東新區一家制造企業從事沖床壓制工件工作,雖然工資不高,還要經常加班加點,但為了養家糊口,她還是拼命工作。有一天,她在加工工件時,沖床發生“卡殼”,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她用手去撥機器,哪知,沖床突然啟動,壓斷了她的手指。工友和老板立即把她送進了醫院急救。經過搶救,她的手指保住了,但手指嚴重變形,無法從事生產勞作?娙A蓮找到老板,希望企業能夠給她申報工傷認定,以獲取相關賠償?墒,老板突然“變臉”,說她的傷不是在單位發生的?娙A蓮納悶,看病、搶救都有病歷記錄,老板怎么可以賴掉。老板拿出病歷卡,她才發現,治療所用的病歷卡,竟然是企業內的另一名員工的,她想找這位員工作證,這名員工又被老板辭退了,不知去向。
【勞權辨析】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受傷職工被企業送入醫院急救,期間,由于這名職工未繳納社保,企業用他人的病歷卡給其看病治療,并把病歷卡收掉,不交還職工。一旦職工提出申報工傷認定,企業反誣職工受傷沒有在單位內發生,是他(她)在外造成的。受傷職工自行申報,又因為缺乏證據,難于被認定。
提醒:無論是職工本人還是職工家屬,當職工在企業內發生傷害事故被送往醫院搶救時,一定不能使用他人的病歷卡。因為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病歷卡記載的受傷原因、治療過程和傷勢程度,是工傷認定和級別鑒定最主要的證據之一。
使用他人病歷卡,受傷職工缺少了必要的醫療記錄,又怎么證明他(她)曾經受過傷呢?如果沒有受過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是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
除了不能使用他人的病歷卡,受傷職工和家屬還要注意,在病歷卡上填寫相關內容時,不能隨意填寫,一定要清楚準確地填寫姓名、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還必須注意的是,在遞交病歷卡原件給企業時,要懷著一顆“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心,事先復印一套,遞交原件時,讓用人單位簽收。如果可能,讓用人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這樣,一旦發生病歷卡原件被用人單位“丟失”類的事時,就能“說得清道得明”了。
五、加班或外出工作千萬別忘辦手續
【案例】小高前來本報投訴時任職于一家廣告公司,擔任業務員,時常要外出承攬業務。雖然企業規定,外出要辦理相關手續,但因為“不坐班”,又因為大家都不辦理手續,企業也沒有處罰過,小高外出時,有時嫌麻煩,也不辦手續。前幾天,他正在本市一家企業談業務,昆山的一位朋友打電話給他,說為他接洽了一家蟹莊,這家蟹莊愿意投放廣告,催他立即趕去。做業務心切的小高立即開著私家車前往昆山。
經過洽談,小高拿到了廣告合同,心情愉快的他連夜駕車趕回上海。哪知,天公不作美,突然下起了雨,在高速公路上一輛轎車與他駕駛的車發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他頭部受傷。經過交通事故處理,對方負主要責任。他拿著交通事故處理書來到單位,要求企業給他辦理工傷認定手續。企業不但不給他辦理,還反過來說他工作時間私自外出,離開了本市,違反了規章制度。而這一次外出,小高又確實沒有辦理外出手續,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他只能大叫“胸悶”了。
【勞權辨析】在本報信訪室接待過程中,類似小高反映的事件,也是屢屢發生。究其原因,企業的規章制度確實存在,但沒有認真執行。而天長日久,職工也沒有把規章制度當回事,“隨大流”地做事?墒,一旦工傷之類的事情發生,企業就以規章制度為由,反過來說職工違紀。而此時,由于自己的不當行為,職工只能大呼“胸悶”。
從小高反映的情況看,既然企業設立了規章制度,作為職工來說,就要嚴格執行。外出辦理相關手續,征求領導意見等,都要做到“小蔥拌豆腐———一清二楚”。如果小高這樣做了,他申報工傷認定獲準,應該是不成任何問題的。遺憾的是,小高沒有這樣做,導致外出公干變成了“辦私事”,不但企業不給申報工傷認定,還要承擔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這樣慘痛的教訓,勞動者理應牢記在心。
需要指出的是,還有一種情形造成的傷害,十分容易引起爭議。勞動者自行在企業加班加點工作,且沒有辦過任何加班手續,加班期間發生傷害,企業以“加班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無效”為由,拒絕辦理工傷認定。作為勞動者來說,要么就不加班,如果確需加班,一定要按規章制度辦理手續,只有等到確認后,才能加班。
六、獨自受傷應立即求助找證據
【案例】來自四川省的外來務工者小王在朋友的介紹下,進入一家建筑企業工作。根據雙方約定,他在工地擔任電焊工,工資按天計算。工作至2012年7月21日,單位要求他加班,他與三四個同伴留了下來,一起拆除鋼板樁。
工作至第二天凌晨4時左右,吊機司機不想干了,他與同伴請示過工地負責人后,下班。在離開工地準備回家取衣服時,小王看工地大門開著,想到警衛曾經關照過他:加班離開時,要把大門關掉。好心的他便去拉大門。由于鐵門過于沉重,他又用力過猛,大門撞到他的眉宇間,頓時鮮血直流。小王打電話通知班組長,班組長沒接。急于止血的他便趕到好德超市,購買了一刀草紙和一條毛巾,自行包扎后,他騎電瓶車前往醫院診治。稍后,工地負責人與他聯系上,小王敘述了他的情況,工地負責人也沒有說什么,只讓他抓緊治療。休息一段時間后,他回到工地,找到負責人,說他想申報工傷認定。工地負責人認為,他受傷誰都沒有看見,誰知道他在哪里受的傷?小王不服,找到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持同樣想法。
經過記者的現場調查、斡旋,企業同意小王自行申報工傷認定,企業給予協助。但對小王的傷勢,受傷地點、受傷原因,企業仍保持不同的看法,而其癥結所在,就是小王受傷時,現場沒有目擊證人,無法證明他的傷勢是在工地內還是工地外形成的。而恰恰是一步之遙,決定了小王的受傷是否能夠形成工傷。
【勞權辨析】當職工提出申報工傷認定,企業有義務協助,因為工傷認定過程,就是判斷該傷害的性質。該起案件的關鍵,確實是小王受傷地點很重要。如果是在工地大門以外受的傷,很難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上下班途中只有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小王當時受傷時,確實應該尋找目擊證人,包括向同事救助、或向警察求助,以證明受傷地點、受傷原因。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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