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員工用餐后橫穿馬路出車禍,能認定工傷嗎?
一食品公司員工蔣某就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車禍受傷,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認定其為工傷。一審、二審法院雖然對案情認定有分歧,也均不認定其屬工傷范圍。近日,廣州市中院剖析該典型案例。
聚餐途中橫穿馬路被撞
2009年10月11日晚,蔣某和工友湊錢在南沙一餐廳聚餐。用餐后,蔣某步行橫過機動車道,與一貨車發生碰撞被送院醫治,經診斷為特重型創傷性顱腦損傷、脾臟包膜下血腫。
2010年5月,蔣某向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單位則表示,當天蔣某所在車間的下班時間為15時20分,而事故發生在19時20分,并不在上班時間及途中;聚餐并非公司組織的活動,只是員工自發行為;車禍時,蔣某大部分工友還沒吃完,蔣某為找女友,提前離開橫穿馬路才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一、二審均不予認定工傷
南沙區社保局調查后,認為蔣某的情況不能予以工傷認定。蔣不服,將區社保局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蔣某發生車禍時不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或上下班途中,當晚的聚餐也并非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因此,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蔣某不服,后向市中院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該聚餐活動起初由少數員工提議,后經部門主管同意并組織而成為公務聚餐,聚餐地點屬于蔣某工作場所的延伸。但證據顯示,蔣某在聚餐后離開時并未走人行過街天橋,而是在橫穿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即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在下班的必經路線上,遂維持原判。
法官析案
工傷認定圍繞“因工作原因”進行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所受的人身傷害不構成工傷,但在案情認定中存在一定分歧: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所參加的部門聚餐不是公務聚餐,二審法院則認為原告參加的部門聚餐可認定為公務聚餐。也就是說,一、二審法院對于參加公務聚餐受傷可認定為工傷沒有異議,而對本案中的聚餐是否為“公務”存在不同意見。
判斷聚餐活動是否為“公務”性質,是本案認定工傷構成的難點。以聚餐活動是否由單位組織是判斷“公務”性質的標準之一,不過,單位組織并不一定能代表“公務”性質,其主要原因在于“組織”內涵過于寬泛。單位呼吁職工參加某一項活動,無論該活動是公務還是領導提議的私人聚會,均可以用所謂的“組織”或是通知的形式。并且,在這些形式下單位安排用車也不能說明是在履行工作職務,而可能僅僅是單位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因此,判斷“公務”性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且應當滿足“基于勞動契約并處于用人單位支配之下”的條件。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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