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在棲霞區某企業做保安的楊先生(化姓)在單位值夜班時留下一封遺書自殺身亡,由于楊先生患有抑郁癥,他的死亡到底能不能算做工傷,死者家屬跟企業進行了交涉。最后,在棲霞街道司法所的調解下,楊先生家屬獲得了20萬元賠償。
2012年6月份的一天,和楊先生一起值夜班的同事起床發現楊先生床上沒人。床上放著一張紙,拿起來一看竟是一張遺書,上面寫著自己患有抑郁癥,生活太痛苦,有了厭世情緒,才選擇自殺。后在場內一廢棄倉庫發現楊先生尸體,企業隨后報警,并把楊先生的死當做工傷上報了。但是,讓企業和楊先生的家人感到意外的是,市工傷管理處通知企業,此類自殺身亡事件不在工傷范圍以內,不能認定工傷。企業也以此回復為依據,認為自己企業無責,沒有給死者家屬賠償。
這樣,楊先生的家屬帶著死者的遺像到企業要說法。死者家屬認為死者是在上班時間而且死亡的地點也在廠里,企業有責任,要求企業按照工傷或者參照工傷處理,要求廠里賠償人民幣50萬元整。而且死者家屬還指出,北京有類似案例,患有抑郁癥死者在上班時自殺身亡,但是經過法援判定,企業要按工傷標準賠付。但是企業堅持認為,自殺是死者的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作為企業認為可以在人道主義上補助人民幣5萬元。由于賠償數額分歧較大,雙方矛盾加劇。
后雙方到街道司法所調解,在了解完全部的案情之后,調解律師指出,關于工傷的認定需要有3點,即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原因,造成企業員工死亡,應該算做工傷。但是在上班途中出現意外,也認定為工傷。以楊先生的行為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家屬,都不能認定工作是否是造成楊先生患上抑郁癥的重要因素,所以堅持要求對方按照自己的數額進行賠償,都不盡公平。此案和北京的案例區別是,北京的案例,死者家屬提供證明,死者是因為工作壓力太大患上了抑郁癥自殺,企業必須做出賠償。而楊先生的案例,就算工傷認定部門不肯認定,但是企業本著人道主義的精神,應該對死者家屬做出適當的賠償。通過三天艱難地調解,企業表示考慮到死者家庭實際困難,答應死者家屬補助人民幣20萬元,此糾紛最終得到圓滿解決。 (龍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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