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的黃靖(化名)系南京秦淮區一環保公司的保潔員,2012年3月一天,黃靖在午休時冒雨騎車回家,摔了一跤,到家后疑似突發腦溢血身亡。事后,勞動部門認定黃靖的情況符合有關條例 “視為工傷”的規定,裁定黃靖生前所在單位支付大額賠償金。但單位認為,黃靖是午休時于自己家中出事,既不是在“工作時間”更談不上“工作地點”,不符合 “視為工傷”的認定條件。近日,單位將勞動局告至法院,要求撤銷對黃靖死亡視同工傷的勞動裁定。
59歲的黃靖2012年2月到南京秦淮區一環保公司應聘保潔員,單位與其約了一個月試用期。本打算再等幾個月,待黃靖達到退休年齡后,再與其簽訂雇傭合同,但沒想到,僅工作了40天,黃靖就病發身亡。
由于沒有正式勞動合同,黃妻向勞仲委先申請確認丈夫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并認為丈夫“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致死亡”,要求單位給予賠償。勞仲委認定黃靖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另外,根據黃靖妻子和鄰居們關于黃靖死前遺言的轉述,認為黃靖于事發當天上午工作時自感身體不適,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認定黃靖的死亡為視同工傷,黃靖生前單位需向其家人支付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共幾十萬元。
接到勞動裁定書后,單位傻了眼,對于勞動部門認定“視同工傷”的裁定表示不服。單位根據黃靖生前同事的描述試圖還原其當天的工作情形:事發當天下大雨,葉子等雜物貼在地面掃不起來,所以黃靖和同事早上并沒有參加清掃工作,只做了簡單室內雜事。10點多時,黃靖向班長提出要提前回家,公司有規定午休不能回家,提供了微波爐等加熱電器和補貼,要求保潔人員隨時待崗,班長沒同意,但黃靖還是堅持要騎車回家。另外,事發當天黃靖也未在工作場合向旁人提及身體不適。
代理此案的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曹彧律師認為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明顯適用法律不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適用該條款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在工作時間;2、在工作崗位;3、突發疾病后直接當場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后當場送去搶救,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曹律師認為黃靖的死亡經過無一滿足該三個條件。單位近日將勞動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對黃靖死亡視同工傷的勞動裁定。目前,該案尚未開庭。(來源:揚子晚報,ft22.com編輯整理)
法律鏈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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