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的哥婁師傅搭載3名外籍人士前往酒吧喝酒。車到目的地,3人不但拒付車資,還將婁師傅打傷。婁師傅認為自己應當算工傷,但黃浦區人保局調查后,發現事發時間段車輛營運記錄與婁師傅的說法不同,拒絕認定為工傷。日前,黃浦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黃浦區人保局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并判令黃浦區人保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索要車資被打傷
2012年11月17日凌晨,婁師傅接到一差搭載外籍人士的生意。據婁師傅講,當時3名外國人上車后,表示要去富民路一家酒吧,并要求不打表。談妥價錢后,婁師傅將他們送到目的地。
下車后,婁師傅向3人索要車費,但遭到拒絕。婁師傅一路跟著3人來到酒吧繼續追討車費,誰料3人不僅無付錢的意思,其中一人還揮拳毆打婁師傅。由于看上去傷情并不嚴重,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婁師傅獲賠700元。
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可半個月后,婁師傅相繼出現頭痛、肢體和精神障礙等癥狀,并逐漸影響日常工作。經診斷,這些癥狀都是因外傷導致的中樞神經系統細菌性感染引起。婁師傅回憶,除了被乘客打傷,自己頭部并未受過其他外傷。
申請工傷遭拒絕
去年6月,婁先生向黃浦區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久,區人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婁師傅不服,遂將區人保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這一決定。
庭審中,區人保局詳細陳述了作出決定的理由,稱根據派出所制作的調解協議記載,婁師傅與外籍人員發生肢體沖突的時間是凌晨2時多,報案時間是3時52分。但出租車營運數據卻顯示,當天1時21分至3時15分,這輛車有4次載客記錄,此后在空車狀態駛往富民路。由此,婁師傅不可能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對此,婁先生解釋,調解協議上記載的事發時間2時多是警方根據他的表述記錄的,當時他沒有看表,時間上可能存在出入,實際時間應該是在報警前的15分鐘左右。至于空車狀態駛往富民路,則是因為沒有開計價器,這種情況在深夜是很常見的。
認定不清應撤銷
審理期間,法院調取事發時另一名在場的哥江師傅的證言。據江師傅稱,當天凌晨他與婁師傅一同去派出所,不能確定確切時間,但能確定自己看到婁師傅的時間與婁師傅報警時間的間隔不長。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區人保局工傷認定調查過程中,婁師傅曾陳述事發時間在報警前15分鐘左右,在庭審中也稱整個事件歷時較短,證人江師傅也說從看見婁師傅至報警之間的時間不長,這些證據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合理可信,可予采納。考慮到事發于凌晨,在沒有看表的情形下,對時間的描述有出入屬常情,誤差尚在正常、合理范圍。
調解協議書中記載事發時間是根據婁師傅的陳述記錄,并無其他相關調查記錄予以印證。區人保局僅根據協議書及婁師傅、證人陳述的時間,認定事發時間為當日2時許,而該時間段內這輛出租車有正常的載客記錄,不可能發生在酒吧內受到他人暴力傷害的事件。故法院認為區人保局認定事實不清,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據此所作的工傷不予認定決定依法應予撤銷。(來源:新民晚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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