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是溧水某公司的職工,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9點半左右,他下班后騎著一輛摩托車往家趕。按他的說法,當晚在下班前,他在吃晚餐時喝了酒。途中,他竟一不留神,撞上了正推著自行車步行的小陳。而后,他又撞上了一個騎電動車的人,他和小陳都倒地受傷。隨后,王海又被一輛轎車撞倒,并嚴重受傷,此次事故轎車為全責。然而,當王海申請工傷認定時,溧水區人社局卻認為導致他受傷的事故不符合認定工傷的相關規定。
酒駕遭遇“連環車禍”
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海晚飯時喝了酒,然后騎著一輛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他撞上了小陳,又撞上一個騎電動車的人,他和小陳都倒地受傷。
還好,這起事故的結果不算太嚴重。事發后,他趕緊站起來報警,準備處理這起事故,沒想到就在上次事故發生后約10分鐘,一輛轎車突然開過來,將他給撞倒了,王海這次傷得要比之前重得多,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鑒定,王海血樣中的乙醇含量高達157.7mg/100ml,已屬醉駕。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在小陳受傷的事故中,王海負全責;而在后一次事故中,轎車司機負全責。
對于這個事故認定結果,轎車司機剛開始并不認同,隨后向交管部門提出復核認定。不過,南京市交管局復核后維持了原來的認定,理由是:前一起事故發生后,王海仍能站立、走動、打電話,這證明他當時身體沒有大礙,導致他隨后嚴重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轎車碰撞所致。
人社局認為不是工傷
拿著這個認定結果,又是在下班途中,王海開始申請工傷。不過,溧水區人社局認為,導致他受傷的事故不符合認定工傷的相關規定,并未將此認定為工傷。王海隨后打了一場官司,將溧水區人社區告上法院,經審判,法院撤銷了人社局此前“不認定為工傷”的認定。然而,溧水區人社局隨后作出的認定卻依然是:王海的情況不應算作工傷。
溧水區人社局認為,王海在事發時處于醉酒狀態,雖然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和轎車碰撞,但并不能排除和他的醉酒行為有關的可能性。退一步來說,即使事故和醉酒無關,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六條,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這表明已直接將醉酒排除在認定工傷的情形之外,并不區分醉酒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院再次撤銷人社局決定
因不服溧水區人社區再次做出的“不是工傷”的認定,王海再次狀告溧水區人社局。日前,溧水法院開審此案。法院認為,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將醉酒排除在認定工傷的范圍外,但如果不加區分地將醉酒一律排除在外,既不符合該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
在本案中,王海因醉酒導致第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但他在事發后身體并沒有大礙,讓他嚴重受傷的直接原因是第二起事故,這起事故由轎車司機承擔全責,這和王海的醉酒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為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時,適用法律不當,再次判決溧水區人社局撤銷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據法官介紹,法院撤銷人社局的決定后,對方不能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之前相同的認定。不過,目前作出的判決并不是說將王海認定為工傷,是否認定最終還得看人社局。(來源:金陵晚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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