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門峽靈寶一女子李某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然而,靈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卻以“非合理時間和路線”為由對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5年6月7日,大河報記者從靈寶市人民法院獲悉,目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靈寶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責令其重新認定。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事發: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人社局卻不予認定工傷
辦案法官告訴大河報記者,李某系某公司質檢科職工,家住靈寶市區,在靈寶市陽平鎮工作。2013年10月22日,李某像往常一樣于15時31分下班,之后從陽平鎮乘車返回靈寶。18時40分許,李某與丈夫張某在靈寶市尹溪路某市場西口見面后,一起沿尹溪路向北回家。不想,當兩人準備過馬路時,一同被車撞倒,后李某因醫治無效身亡。申請工傷認定期限為一年。2014年10月21日,李某親屬委托代理人唐某向靈寶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年12月15日,當地人社局對李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5年2月25日,李某親屬不服人社局所做的工傷認定,向靈寶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并由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當事各方圍繞此事展開爭論:其傷亡是否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圍?
靈寶市法院行政庭受理該案后,追加李某所在公司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庭審中,三方圍繞“是否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展開辯論。
原告:傷亡者在回家途中且無責任,應算作工傷
原告李某親屬說,2013年10月22日下午,李某下班后,在從單位返回靈寶市區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該事故中,李某和丈夫無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鑒于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并且本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李某所受事故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被告:事故時間地點無法證明傷亡者在回家途中
被告靈寶市人社局認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程序合法。該局認為:李某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并不是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和路途;事故發生時,李某的路線軌跡顯然不是以下班返回家中為目的;此外,李某家屬在行政訴訟中和工傷認定申請中未對李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兩小時的活動進行說明;李某家屬提出李某屬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李某家屬遲遲未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直至一年申請期滿的最后一天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雖不妨礙申請人的主張,但使調查取證工作遇到困難,人社局試圖調取相關地點監控錄像材料,獲取直接證據,但因時間過長,證據滅失而無法取得。
因此,該局認為,李某家屬提出的李某屬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持,要求認定工傷的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人李某所在公司則述稱,李某的交通事故不是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決定
不應過分強調最短時間和最簡捷路線
當事各方各說各理,法院會支持哪一方?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靈寶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說李某的死亡不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圍,顯然過分強調了李某回家時間和路線應為最短時間和最簡捷的路線,同時,李某與丈夫張某某見面后再一起回家,顯然合理。
同時,并且被告不能提供李某已經完成下班回到家中的證據。故被告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認為人社局作出的該工傷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依法予以撤銷。
法院也責令被告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李某家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目前,人社局對逝去的李某工傷認定還在進一步鑒定中。
通過此案,辦案法官還援引法律規定解釋道,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現實生活中,圍繞‘上下班途中出事是否工傷’的案例并非個案,此案對社會各界也是一種普法提醒。”該辦案法官說(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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