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名男子王某下夜班后同朋友聚餐,酒足飯飽返回廠區宿舍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對方負全部責任。王某的受傷算不算工傷呢?勞動部門認定不是工傷,王某將勞動部門訴至嵐山區法院。近日,嵐山區法院同樣駁回王某要求認定工傷的請求。
35歲的王某系日照嵐山區某木材加工廠職工。2015年1月5日晚8時許,王某下夜班后,同幾位朋友前往木材加工廠區對面的飯店聚餐,當晚9時許聚餐結束后,王某同朋友步行返回廠區宿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車撞傷,后被送至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腓骨骨折。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對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據此向勞動部門請求認定工傷。勞動部門認為,王某同朋友聚餐后返回廠區宿舍,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疇,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對此不服的王某將勞動部門訴至嵐山區法院,請求認定工傷。
嵐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主要有:1、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2、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其中,爭議較大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問題,“我們認為其應視繞道原因而定,因客觀原因繞道的,如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原則上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法官介紹,因私事而繞道的,不能一概而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如接送孩子上下學、去菜市場買菜等繞道,應視為“上下班途中”,但下班后朋友聚會等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辦案法官稱,本案中,王某所受傷害系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但王某在下班后同朋友到廠區對面的飯店聚餐,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路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日前,嵐山區法院駁回王某請求認定工傷的訴訟請求。(來源: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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