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公司的員工小王參加公司組織的中秋 燒烤 活動后,因身體不適先行回到家后,誰知不到48小時就不幸死亡。這算工傷嗎?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嗎?蘇州市人社局裁定,小王的死亡不能“視同工傷”。經申請復議失敗后,小王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 工傷認定 結論,并依法認定小王死亡屬于工傷。日前,蘇州市姑蘇區法審理了這起行政案件,依法駁回小王家屬的訴求。
小王是蘇州一家企業的員工,去年9月的一天,他參加公司組織的在某生態園舉行的中秋 燒烤 活動。當天中午11點左右,小王感覺身體不適,先行乘公交車離開,返回單位取電瓶車并于12點30分左右離開單位回家,等被家人發現時已昏迷不醒,晚上7點半左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小王在送往醫院前就已死亡。事后,小王所在的公司為小王申報了工傷。可是,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核實后,于同年10月作出 工傷認定 決定,認定小王的死亡不能“視同工傷”。是不是工傷,對一名職工及其家屬的事后待遇有天壤之別,因此小王的家人不服裁定,向蘇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今年初,復議機關做出決定,維持蘇州市勞動保障局的裁定結論。小王家人不服,于是向姑蘇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該案中,小王是回家休息后發生昏迷、送醫搶救被診斷為“院前死亡”,不符合上述“視同工傷”的規定。被告經審查作出不視同工傷的認定,并無不當。原告小王家屬將小王參加活動視為正常出勤,雖然得到公司認可,但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法條規定不符。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蘇州市人社局作出的 工傷認定 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疾病發作于特定時間和地點才算工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小王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法官指出,該項“視同工傷”的規定,并未對導致職工死亡的疾病種類及成因進行限定,但強調,疾病必須發作于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這兒的工作時間是指職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的時間,而工作崗位是指職工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處的由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位置、地點。
本案中,小王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中秋 燒烤 活動中因感身體不適而先行回家休息,在家中被發現昏迷不醒,再送醫搶救被診斷為院前死亡。中秋 燒烤 活動從其性質來說,屬于用人單位組織的不含指派職工完成工作任務的娛樂休閑活動,與職工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或遵從單位安排的與工作存在直接關系的事項之間并無關聯,參加該活動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新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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