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后就餐,回家遇車禍受傷算工傷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4-18 10:52:00 瀏覽量: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如果職工加完晚班順路就餐后回家途中能否認定“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否認定為工傷。近日,臨淄區法院判決該情形應依法認定為工傷。
據悉,韓某某原系某銷售公司職工,2015年5月7日22時左右,加班后與同事到附近餐館就餐,飯后騎摩托車回家的途中與他人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韓某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5月12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某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法定期限內韓某某向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韓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依法予以認定為工傷。某銷售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臨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韓某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且不存在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依法應當認定韓某某所受到的傷害為工傷。韓某某加班后到附近餐館吃飯系正常生理需要,飯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應當視為下班途中。對韓某某同事所作的調查可以證實某銷售公司對韓某某加班是明知和認可的,故對某銷售公司所提韓某某加班不是公司安排,不是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應認定工傷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法院遂作出維持《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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