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家住東營區的宋女士從2010年起一直在一公司當保潔員,在一次下班途中,她騎著電動車與流浪狗相撞,受了重傷,人社部門將其認定為工傷。隨后,該公司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讓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家住東營區的宋女士從2010年起一直在一公司當保潔員,在一次下班途中,她騎著電動車與流浪狗相撞,受了重傷,人社部門將其認定為工傷。但公司認為宋女士上班時間私自離崗,而且是因狗沖撞摔倒受傷,應該讓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而不應認定為工傷。法院二次審理后最終判決維持原判,認定宋女士所受的傷為工傷。
事件:騎車與狗相撞后暈倒
從2010年4月23日起,宋女士一直在一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該公司東城開發區的保潔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7:30至9:30。2013年5月29日上午8:52分,宋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從單位回家。當走到東營區東六路與大渡河路交叉口南處時,一條流浪狗突然從東六路西側竄出,直接和宋女士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電動自行車失控倒地,宋女士也在受傷后暈了過去,后來被送到醫院救治。
宋女士被醫院診治為腦出血、腦疝、腦梗死、運動性失語、顱骨后天性缺損、肺部感染,需要花費大量醫藥費。由于相撞事故的對方是一條流浪狗,宋女士只能自掏腰包墊付醫藥費。宋女士認為,不管是不是和一條流浪狗相撞,但她的確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應該屬于工傷。于是,2014年4月23日,宋女士向東營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也對此事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中認為此事故純屬意外,因此宋女士不承擔責任。
另外,經勞動能力鑒定書確認,宋女士被醫院診治的腦出血等病癥都與工傷有因果關系。因此,東營市人社局依據以上證明及調查核實的情況,認定宋女士在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相關規定,因此認定為工傷。
公司:應讓狗的主人賠償
對于東營市人社局的這一工傷認定,宋女士所在的公司并不認可,并向東營市政府申請復議。然而,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隨后,該公司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讓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經審理,一審法院駁回宋女士所在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是,該公司提起上訴。公司上訴稱,宋女士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公司與宋女士約定了上下班時間為7:30至9:30,但她受傷時卻是在8:53分,這還在上班時間內。她沒請假也沒得到公司同意,就在上班時間私自離崗,隨后才發生的事故。因此公司認為她不是在合理的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
另外,公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發生的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宋女士是在道路上因避免狗沖撞摔倒受傷,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也不屬于交通意外。
該公司認為,宋女士所受傷害是動物侵權導致,這屬于民事侵權糾紛,應該讓動物管理人、所有權人對宋女士進行賠償,而不應該定性為交通事故,更不應認定為工傷。法院二次審理后最終判決維持原判,認定宋女士所受的傷為工傷。
法院:民事侵權責任不影響工傷認定
二審時,法院認為,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出發,只要勞動者離開單位后徑直回家,而沒有因辦理個人私事耽擱、停留,那么從她離開工作單位回到家所需的時間,就是合理時間。
本案中,雖然公司規定宋女士工作時間為7:30至9:30,但她從事的是非全日制性質的保潔員工作,且發生事故時間在8:52分,因此,結合事故地點離宋女士上班地點距離較近的情況,她發生事故的時間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法院判決認為,即使宋女士存在早退的情形,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但是基于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原則,這一情形也不會影響對她工傷的認定。
關于公司提出的宋女士受傷屬于民事侵權、而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觀點,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都認可的事實是,宋女士受傷是因為一條狗和她騎得電動車相撞引起的。工傷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的性質是不同的,并且不能互相替代。即便存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也不會影響對是否是工傷作出認定。更何況,本案中至今沒有證據證明引發事故的狗是否有飼養人或管理人。
3月29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認定宋女士所受的傷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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