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是南安公路分局古山公路站職工,家住鯉城區。今年4月9日下午5點下班后,他像往常一樣騎摩托車回泉州市區的家,行駛到省道307線舊糖廠路段附近時,路邊突然有人竄出,他緊急剎車后摩托車打滑摔倒在地,導致他左腳跌傷。當時他強忍疼痛騎車回家,沒想到疼痛越來越厲害。
4月10日上午8點多,他到泉州正骨醫院檢查,被告知是左脛骨平臺骨折,當即住院手術治療,先后花費醫藥費2萬余元。
南安公路分局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李先生表示,得知黃先生的事情后,他們立即為他向南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并沒有給予認定,而是給了他們一張《申請工傷認定一次性告知單》,表示他們缺少一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此,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是嚴格遵照執行有關規定。黃先生雖然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但屬于單方事故,事后沒有及時報警,沒有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能提供屬于交通事故傷害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所以無法認定工傷。
提醒 及時報警 收集證據
福建佳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林耀龍表示,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針對該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作出專門解釋。
《意見》指出:(一)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時間”包括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時間!昂侠砺肪”原則上是指勞動者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途徑。(二)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當事人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情況下才可認定工傷,而受傷職工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形,人社部門將不予認定。所以,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因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定性證據。
人社局工作人員提醒,職工一旦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注意收集證據,以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早日查清事實、劃分責任,也為日后申請工傷認定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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