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福恒公司從事針織布織織造,朱某為福恒公司的生產工人。2015年5月25日,朱某下班在單位浴室洗澡后,下樓梯時不慎扭傷左腳。2015年6月1日,經街道衛生服務中心診斷為:“左外踝骨折”。2015年8月19日,朱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5年10月12日,經調查,市人社局作出常人社工認字[2015]第203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福恒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遂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決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作為福恒公司車間生產工人,完成生產工作后即進行洗澡屬于其正常生理、生活需要,隨后在下樓梯扭傷左腳,屬于在從事收尾工作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福恒公司的訴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市級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福恒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之前或結束工作之后,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如果在這個合理的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事故,應視為在工作時間或由于工作導致的傷害,依法屬于工傷。
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當然,上述預備性和收尾性工作,應當與員工日常工作具有必要的關聯性和時間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下班后去做其他事情之后再去洗澡,就超出了合理的時間,難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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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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