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途中,在辦公樓大廳等候電梯時摔傷是否算工傷?
作者: 來源:永州工傷保險 發布時間:2017-04-26 10:48:00 瀏覽量:
【案情回顧】
張某系某電子科技公司職工。2015年5月,張某早上上班在辦公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傷,經醫院診斷為鼻梁骨折。事后,張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走訪該電子科技公司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認為張某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場所,也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認定張某為工傷。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所有的辦公區域,并不限于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或車間。本案中,該辦公樓大廳和電梯應認定為張某所在電子科技公司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預備性工作是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導向的。本案中,張某在辦公樓大廳等候電梯的目的就是為了到達樓上的辦公室,其等候電梯的行為應視為其工作的一種預備狀態。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張某上班途中在辦公樓大廳等候電梯時摔傷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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