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休假期間因搶險救災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08-18 21:04:00 瀏覽量:
【案例】
某日,街上一輛公交車突然發生自燃,正在休假外出的劉某路過看到后,急忙從自駕車的后備箱中拿出滅火器,協助公交車司機和過往群眾一起參加撲救。由于火勢較大,公交車全部燒毀,但所幸乘客全部逃生。在救火過程中,劉某的手臂被嚴重燒傷,經醫院治療康復以后,他被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劉某所在單位不服該認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單位認為,事發時,劉某正在休假,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的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本案中,劉某雖然是在休假期間受傷的,但其幫助撲救公交車起火,屬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其工傷認定不受工作時間、地點限制。因此,劉某應該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綜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劉某為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駁回了單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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