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8524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7〕141號
你們提出的關于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防止“過勞死”的建議收悉,經商衛生計生委,現答復如下:
正如你們在建議中所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競爭的日益激烈,由勞動者長期超負荷、超強度工作引發的“過勞死”現象時有發生,但目前我國關于控制“過勞死”方面的法律還有待完善。您提出的將“過勞死”納入工傷保險保障、立法明確“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設置專門的“過勞死”認定機構、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權利、建立“過勞死”的補償與精神賠償并存機制等建議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們將加強調研、認真研究。
我國工傷保險是為保障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障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的相關性是其中的關鍵因素。但考慮到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這一規定,實際上擴大了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過勞死”人員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目前西方國家尚未將此類情形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只有日本將“過勞死”納入了保障范圍,但限定在“超負荷勞動引起、加劇的心腦血管疾病引發的死亡”情形,而且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調查程序。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基本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國情,在保障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職工權益的同時,可以避免將各類突發疾病無限制地納入到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內,從而影響工傷保險基本保障作用的發揮。對于目前尚不符合工傷保險保障條件的“過勞死”人員,我國已建立了覆蓋各類人群的、城鄉統籌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渠道給予保障。
目前我部已委托相關研究機構,對《條例》中存在的需要進一步解決完善的問題進行一一梳理和總結,并提出進一步修改《條例》的建設性意見,為下一步啟動《條例》修訂工作提供理論支撐。我們將積極配合立法部門在共同完善《條例》時對你們所提關于“過勞死”的建議予以考慮。在《條例》修訂前,我們將積極指導各地,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妥善處理好類似問題。
感謝你們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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